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楹筘敭a如何分割?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下面就讓 情感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吧。
一、婚后財產如何分割
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并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于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后,可申請執行。
所以,財產分割協議后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愿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愿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于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于訴訟離婚中。
二、財產分割法律規定
這是關于夫妻如何對一起財產行使所有權的規則。夫妻一起財產的性質是一起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而夫妻對全部一起財產,應當不分份額地享有相等的權利,承擔相等的責任。不能根據夫妻兩邊經濟收入的多少來斷定其享有一起財產所有權的多少。夫妻兩邊對一起財產享有相等的占有、運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夫妻一方在處置一起財產時,另一方明知其行為而不作否定表明的,視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參與處置為由否定處置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私行處置一起財產的,對方有權懇求宣告該處置行為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無從知道夫妻一方的行為屬于私行處置行為的,該處置行為有用。
一方因私行處置行為給配偶形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因一方私行處置行為所負的債款,應由該方以個人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定見》第十七條規則,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私行贊助與其沒有撫養責任的親友所負的債款;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單獨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一起生活所負的債款,不能認定為夫妻一起債款,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三、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1、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在我國廣闊農村地區,保留著男方置辦房子和重要的出產、生活資料后,娶女方進門,婚后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務,沒有什么經濟來源,一旦離婚,必然造成女方生活困難,因而在切開夫妻一同工業時應照顧子女及女方權益的原則,這是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原則的具體表現。最高院1993年11月3日《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子處理工業切開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矩的照顧無過失方的原則,筆者認為不應再適用。因為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說》對新婚姻法四十二條的解說,已表現了向弱者傾斜的原則心情,因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必將當事人對離婚有無過失作為切開夫妻工業的原則加以考慮。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切開原則,從表面上看似乎不相等,但這種不相等的切開正是為了達到事實上的相等。
2、加強以調解為基礎的原則
法院調解是我國民事審判作業的優良傳統和成功經驗,把這一優良傳統用以處理其時切開夫妻工業發生的膠葛,含義重大,特別是基層法庭對離婚案子的調解更為重要。這是因為現在處理這類膠葛法令滯后,法令沒有明文的規矩。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處理膠葛,有利于案子的審理和膠葛的處理;有利于社會的安靖聯合和經濟建設。其時夫妻在切開工業時對立非常尖利,一個案子審理的成果對社會影響也非常大。處理不及時或不恰當就會使兩邊對立激化,成為社會不安靖要素。法院進行調解,促進兩邊當事人自愿協商,平心靜氣地達成協議,處理膠葛,然后有利于社會安靖和經濟建設。一同也有利于協議的自動實行。
當夫妻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依照法律規定應判決準許離婚,但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呢?怎樣的分配方法才是最合情最合理又合法讓人接受的呢?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婚后財產如何分割吧!
一、婚后財產如何分割
1、約定財產的處理方法
現在很多人為了避免財產糾紛,簽訂了婚前婚內財產協議,那么離婚時對婚前婚內財產協議是如何處理的呢?
“約定優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條原則。《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書面形式的約定財產分割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前項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好處是雙方事先達成了協議,事后即使反悔也必須按前述協議處理,因此書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約定形式。建議擬財產協議的夫妻采取書面形式并寫一份內容明確清晰、格式符合法律條文的夫妻財產協議。為了能夠讓協議體現雙方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請律師對起草協議并見證協議。
夫妻以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權利歸屬的方式在中老年婚姻、再婚婚姻、夫妻雙方財產差距較大的婚姻等可能發生財產爭議的婚姻家庭中采用較多。
3、口頭形式的約定財產分割
不采用書面形式的約定是否也可以呢?如果事先有口頭協議只要在分割財產時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法律的規定就可以不予考慮、但口頭協議的一方當事人一旦不認帳就只能認定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分割。
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有財產的范圍:
夫妻共有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具體的應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的處理原則: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有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均等分割的方式判決、同時也考慮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可以有所差別。
3、以夫妻共有財產的投資,在離婚時的處理方法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可能會進行一定的投資,例如購買國債或股票、發起成立公司、與他人合伙經營、購買房產進行出租出售等這些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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