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 ,即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以 購房合同 為準,簽訂日在 結婚證 之前就算婚前財產,簽訂日在結婚證之后就算婚后 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 買賣合同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 銀行貸款 ,婚后用 夫妻共同財產 還貸, 不動產登記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離婚 時該不動產屬于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客觀:房子怎么區分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1、以購房合同為準簽訂日在結婚證之前就算婚前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第10條指示:“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2、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3、《婚姻法》第39條第1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房產證加名按贈予處理,具體程序各地都不一致,請咨詢當地房管局和稅務局。如何證明房子是婚前財產?1、法律對一般婚前財產的原則性規定:現有的法律法規沒有就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只是就一般的婚前財產的分割做出了規定,即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婚前個人財產屬于夫妻一方所有,并且婚前個人財產并不因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未個人財產。2、剖析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上述對婚前財產分割的原則性規定,套用到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上即可理解為“一方在結婚前購買的房產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3、何為“婚前”?何為“婚前購房”?從上面的分析不難看出,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中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一是“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二是“購房”時間點,即什么時候開始算是購買了房產。4、鑒于在通常情況下結婚需要進行登記才被視為合法婚姻,因此,夫妻雙方自民政部門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
法律分析:(一)婚前由一方全款出資購買,并且將該房產登記在該方自己一人名下,則該房產屬于該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另外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二)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財產如何界定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四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房產的確認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
(1)“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
(2)“購房”時間點,即什么時候開始視為購買房產成功。
對于前者,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對于后者,比較困擾,在購房一系列的過程中到底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例如:在婚前簽了購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后才進行按揭貸款,并辦了《房產證》,那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鑒于房產在法律上屬于不動產的范疇,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并取得《房產證》之日。
因此,認為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為即為“購房”時間點。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后以共同財產支付的。實際上,上述觀點在理解“購買”這一概念時過于狹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結論也有失偏頗,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簽訂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為的性質。
婚前財產的法律規定
在我國早期的民法典等相應法規中,對婚前財產未作規定,默認結婚后所有財產為雙方共有財產。但經修改的民法典中規定婚前財產屬夫妻之一方所有,相關規定如下: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引者注:此處十七、十八條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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