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回答:無效婚姻是指自始至終都沒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而可撤銷婚姻是指在撤銷之前這個婚姻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在撤銷之后這個婚姻就屬于無效的婚姻。
兩者的聯系在于,只有在法定的除斥期間之內撤銷掉可撤銷的婚姻,那可撤銷婚姻就屬于無效婚姻。
兩者的區別在于:
1、無效婚姻適用的情形是違反了《民法典》對合法有效的婚姻在實質上的規定,具體包括:第一,形式上必須去民政部門進行登記;第二,實質上,不能重婚,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以及男女雙方要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而可撤銷婚姻的法定的適用情形則包括:第一,被脅迫結婚的情形;第二,隱瞞疾病的婚姻。
2、無效婚姻的法律效力是自始至終都是無效的,而可撤銷的婚姻的法律效力則分為兩個階段,在未撤銷之前屬于合法有效的婚姻,撤銷之后屬于無效的婚姻,
3、可撤銷的婚姻,沒有過錯的一方享有撤銷權,這個撤銷權受除斥期間的限制,除斥期間的時間是一年,在一年之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婚姻就會成合法有效的婚姻。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是什么
1、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違反
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而可撤銷的婚姻是只違反當事人意愿形成的婚姻,即因脅迫結婚;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可以是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鎮御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升者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御笑巖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是哪些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是哪些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而可撤銷的婚姻是只違反當事人意愿形成的婚姻,即“因脅迫結婚。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可以是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3、申請時限不同。對于可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必須在結婚一年內或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于無效婚姻,有權宣告無效的主體應當在法定的無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有權處理的機關不同。對于可撤銷婚姻,申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婚姻;對于無效婚姻,申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5、效力不同。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前有效,撤銷后則自始無效,申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也可以放棄,申請人在法定時限內放棄行使撤銷權的,該婚姻自始有效;無效婚姻經法院宣告后自始無效,但如果法定的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該婚姻則從無效情形消失之日或締結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申請的當事人不同。可撤銷婚姻必須由具有撤銷權的婚姻當事人提出。無效婚姻除了婚姻當事人可以提出婚姻無效的申請外,國家有關部門門或利害關系人也可以依職權或者依據法律的規定,提出某一婚姻關系無效的申請;
3、申請的時間不同。可撤銷婚姻當事人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必須在法律賦予其行使撤銷權的期間內提出,超過該期間,撤銷權消滅,無效婚姻在提出婚姻無效的申請時,往往以客觀是否存在著法定無效婚姻的情形為準;
4、侵害的主體不同。可撤銷婚姻多數為違反私人利益的行為。無效婚姻的情形多是違反社會公德、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無效婚姻分為下列類型:
1、包辦及買賣婚姻。就是違反婚姻自主原則的無效婚姻;
2、早婚。即男女雙方或一方未達法定婚齡的無效婚姻;
3、重婚。就是男女雙方或一方違反一夫一妻制原則的無效婚姻;
4、血親婚。就是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的無效婚姻;
5、疾病婚。就是男女雙方或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未經治愈的無效婚姻;
6、未登記婚。就是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只未進行結婚登記,違反結婚程序的無效婚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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