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被告不接傳票怎么辦
依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本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在法院規(guī)定的開庭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也就是說采用公告送達這一方式后,即使拒絕傳票,在六十天后仍當作已送達,法院就會采取缺席審理,如果最后確認雙方感情破裂,則會直接判處二人離婚的。
【法律依據(jù)】
《民事訴訟法》第84條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本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起訴離婚男方拒收傳票下一步怎么辦
1、如果當事人拒絕簽收傳票,則法院會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2、只要法院視為依法送達了傳票,就會照常缺席審理并判決,被告是否參加庭審不影響法院審理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不接傳票怎么辦?
夫妻感情破裂,實在無法挽回,協(xié)商離婚也達不成一致,起訴到法院在二審的時候,對方不接傳票,那是對方的個人行為,到時候不出庭,法院會缺席開庭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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