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離婚手續分為兩種:一是異地協議離婚手續,攜帶雙方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一寸免冠近照兩張、填寫離婚協議書、《申請離婚登記申明書》,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審查,通過后發《離婚證》。二是異地訴訟離婚手續,寫好離婚起訴書(可請律師代寫),準備訴訟離婚所需要的證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離婚起訴書和證據,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離婚訴訟,受理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書副本,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準備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最后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判決。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異地起訴離婚需要準備以下手續及材料:
1、當事人需要向法院遞交起訴狀,提交結婚證、身份證等證件材料;
2、由法院審查是否符合起訴條件,如果受理立案的會在法定期限內通知原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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