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出現以下情況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1、雙方只是訂婚,或者只是舉行了結婚儀式,并沒有到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并沒有成為法律上認可的夫妻;
2、雙方雖領取結婚證,但是并沒有共同生活,雙方也就沒有成為事實上的夫妻;
3、男方家庭條件非常不好,因為彩禮的給付行為導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難。如,為了籌集彩禮,男方父母四處借款,根本沒有能力償還該筆借款,甚至連正常生活都保證不了。但是這條款在司法實踐中,運用的較少,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這一標準較難證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分析:農村習俗中“彩禮”的給付是以結婚為前提的,如若女方不同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彩禮”也就失去了基礎,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訴求應當予以支持。但對于已經同居未辦理結婚手續的情況,會綜合考慮男女雙方所遭受的損失以及具體情況,判決返還部分彩禮的比例或者不返還彩禮。法律規定退還彩禮的情形有(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