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 前購買的房屋說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 離婚 時就是不能進行分割的。如果房屋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則依據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進行分割。在離婚分割房子的時候,法院會特別注意給分到 子女撫養權 的一方,照顧孩子這一問題,也會盡量考慮到對房子有實際需要或者能夠有效利用房子的一方,比如說一方已經擁有房屋,而另一方生活困難,無房屋居住,則會考慮將房屋分割給有房屋需求的一方。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分析:婚前房產離婚分配方式:一、婚前或婚后取得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且自己付清房款,該房產是個人財產。二、婚前支付房產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共同還貸部分及對應增值為夫妻共同財產。三、婚前買房作為婚房,登記在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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