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家暴,可以離婚嗎?
您好,可以離婚。
你可以與對方協商一致,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無法通過協商達成一致離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男方有家暴情節的情況下,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法院會在調解無效后判決離婚。
需要注意的是您需要收集男方家暴的證據,如警方的出警記錄、出具的調解書、驗傷報告等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為保護自身的人身安全,您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禁止男方實施家庭暴力、跟蹤自己或近親屬、責令男方遷出住所等。
希望回答能夠幫到您,如果需要進一步的溝通,請聯系我。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反家暴法》第二十七條: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反家暴法》第29條: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老公有家庭暴力,可以起訴離婚嗎?
可以起訴離婚。其實無論是配偶家暴還是出軌,還是這些都沒有,但是夫妻感情破裂;甚至是單純的就是不想再過下去了——只要是想離婚,法律上都可以請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離婚。
法院會按照正常程序,先調解。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一般第一次不會判決離婚,半年時間以后再起訴,法院調解無效,確認夫妻雙方感情關系確實已經破裂,才會依法依規判決離婚。
離婚審理必須調解:
1、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必須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對雙方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對有過錯的一方進行批評,對無過錯的一方進行疏導;
2、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訴訟離婚的具體流程如下: 1、提出離婚的一方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材料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該離婚訴訟;
3、經審查,如果訴訟符合法律規定,則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提交的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4、法院受理離婚案后,應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5、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離婚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
6、法院依照原告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判決是否準予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子女歸誰撫養。
家暴可以離婚嗎?
遇到家庭暴力保護自己的方式如下:
1、受害人有權向所在的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及所在單位申請調解。
2、可向公安機關提出請求,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對于情節惡劣的,公安機關應當對其給予拘留或罰款的行政處罰。對于構成輕傷以上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實施家庭暴力。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三)實施家庭暴力;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三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實施家庭暴力。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三)實施家庭暴力;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三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家暴輕微傷起訴離婚
法律分析:家庭暴力輕微傷可以起訴離婚。這是法定的調解無效可判決離婚的情形。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的行為。凡是遭遇家庭暴力的,是可以離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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