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如何離婚
感情不和離婚方式如下:
1、若雙方能就離婚等事項協商一致的,可以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經過三十天離婚冷靜期,即可領取離婚證;
2、若雙方無法協議離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6、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7、一方患有嚴重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8、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感情不合離婚怎么處理呢
離婚的途徑主要有兩個:一是雙方協議離婚,二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一、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并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二、訴訟離婚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離婚后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調解不適用于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但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考慮到當事人進行訴訟離婚之前大都被居委會(村委會)、所在單位及其親友調解的現實,同時也為了克服法院久調不決、片面追求調解率的傾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專門規定: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訴訟離婚與協議離婚適用于不同的案件。協議離婚僅適用于雙方自愿離婚并就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情形,而訴訟離婚則適用于一切離婚關系。如果雙方要解除的是事實婚姻,則僅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不能通過協議進行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夫妻因感情不和離婚應該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因為無法調解的矛盾,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自愿結束婚姻關系。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這兩種。如果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婚姻已無法挽回,或夫妻中的一方不同意離婚。那么,想要離婚的一方可以通過向管轄區的法院提交離婚申請,進行起訴的方式來結束兩人間的婚姻關系。離婚起訴書送到法院需要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被告的戶籍證明或者經常居住證明、民事起訴狀和相應的證據材料。
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夫妻感情不和怎么辦理離婚
夫妻感情不和辦理離婚的方式有兩種:
1.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行協商家庭財產、孩子撫養問題,達成一致的,向民政機構辦理離婚登記。
2. 起訴離婚:夫妻倆對離婚事項協商無果的,那么一方或者雙方均可以去申請起訴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以上是夫妻感情不和辦理離婚的兩種方式,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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