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登記結婚需要準備什么
二婚登記結婚需要準備東西如下:
1、雙方當事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2、戶口本;
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4、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5、離婚證明。
申領結婚證不需要村(居)委會證明材料,申領結婚證需要的材料如下: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領結婚證辦理程序:
1、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2、審查。登記機關對于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3、登記?;橐龅怯洐C關經審查后,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與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與登記的理由。
離婚證丟了可以再婚。申請再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1、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與對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當事人提交3張2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4、離婚者需提供離婚證明、離婚證明或法院離婚判決。
綜上所述,如今是一個法制的社會,很多與生活息息相關的事情都離不開法律,所以我們對一些平常的法律知識應該有所認識。法律的存在可以幫助我們更好的應對身邊的一些事情。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九條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聲明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
第二次結婚需要什么證件
二婚結婚所需證件如下:
1、男女雙方有效的身份證明。
2、男女雙方的戶口簿原件或者是集體戶口證明原件。
3、婚姻狀況相關證明。
4、二婚人員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的離婚證書。
5、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一、離婚需要帶的證件:
1、雙方有效戶口簿或有效戶籍證明;
2、雙方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有效臨時身份證;
3、雙方當事人持有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結婚證》;
4、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離婚協議書雙方當事人共同擬定一式三份(須在辦理現場簽字);
5、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證件照;
二、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提交:
1、《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2、《軍官證》或《文職干部證》、《學員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軍人身份證件;
3、《居民身份證》。
綜上所述,二次結婚登記與初婚領結婚證一樣,只不過除了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還需帶上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二婚登記結婚需要準備什么證件
二婚登記結婚的,需要準備4種證件。分別是: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4、出具法院判決離婚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婚姻登記機關辦離婚登記的,要出具離婚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婚結婚所需證件如下:
1、男女雙方有效的身份證明。
2、男女雙方的戶口簿原件或者是集體戶口證明原件。
3、婚姻狀況相關證明。
4、二婚人員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的離婚證書。
5、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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