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非法同居?非法同居,現在應當稱為——非婚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同居行為。非法同居的形式:1、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系。2、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目前典型的同居關系。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4、公開的同居關系之外又與他人公開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二、2022年對非法同居處罰有哪些非法同居會引起以下法律后果:1、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2、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3、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如果一方是已婚并且處于婚姻存續期間而以夫妻名義進行公開同居的話,即重婚,可能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樣的罪名是屬于不告不受理的,也就是說需要由原告的起訴法院才會受理。綜上所敘,非法同居一般是不會被處罰的,不過無過錯的一方可以提出離婚以及離婚損害賠償經;但若一方是已婚并且處于婚姻存續期間而以夫妻名義進行公開同居的話,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也就是重婚罪,就有可能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重婚罪是屬于不告不理的,也就是說需要由原告的起訴法院才會受理。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3、離婚后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4、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凡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后一個婚姻關系。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系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5、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6、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電話答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電話答復如下:非法同居一、關于你院請示中一、二條所提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隱瞞結婚時年齡以及隱瞞近親屬關系騙取結婚證,現一方提出離婚,是作為非法同居關系,事實婚姻關系還是作為登記婚姻處理的問題,我們認為:非法同居關系,事實婚姻關系的共同特征是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隱瞞結婚年齡以及隱瞞近親屬關系騙取結婚證后,一方要求離婚的案件,不符合非法同居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構成特征,因此不能按非法同居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對待,而應作為登記婚姻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決離婚的若干具體規定》第四條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非法同居是一種違法行為,不受中國法律保護。1、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2、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3、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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