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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要注意哪些問題(離婚案中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5-21 02:30:51

離婚協議注意哪些細節

協議離婚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1、雙方婚姻關系必須合法有效;
2、當事人雙方必須親自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還需要出具兩人共同簽名的離婚協議書;
3、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要寫明確;
4、協議離婚不允許離婚附加期限的條件,使離婚行為處于一種效力待定的狀況,約定內容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一、協議離婚應寫明以下幾點:
1.戶口處理
戶口糾紛不屬于法院的受理范圍,公安機關也無權干涉。涉及一方或孩子戶口遷移的手續,必須要雙方配合提供戶口本原件及相關證件才能辦理。因此應在協議中寫明不遷出戶口或者不配合辦理手續的法律責任,來約束當事人。
2.姓氏處理
若雙方協商一致要更改孩子姓氏,應在離婚協議中寫清楚,這樣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責令恢復姓氏。若一方擔心對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離婚協議中明確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并約定足額的違約金或其他違約責任,這樣可以有效限制對方的行為,盡量減少訴訟。

法律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
(一)第59條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3.夫妻之間補償、賠償及債務的處理
若存在下列情形,應該和對方協商如何處理并在協議中寫明,婚內:
(1)借款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
(一)第82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2)補償
《民法典》第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困難幫助
《民法典》第1090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4)過錯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5)擅自處分房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
(一)第28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關于撫養費的約定
如果雙方不作特別約定,根據法律規定,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三項。
籠統地約定撫養費數額,對撫養方和子女往往有失公平。
建議雙方約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額的生活費,且逐年遞增(約定具體的比例),教育費、醫療費和大筆開支(如子女須對外承擔責任)則按照實際發生金額,由雙方平均分擔。
5.不分割財產的兩種情形
(1)“沒有共同財產分割”
這種表述離婚后仍可起訴要求分割共同財產且無訴訟時效限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
(一)第83條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2)“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這種表述,離婚后不能再要求分割,相互無權要求分割。對經濟上處于弱勢,或并不清楚配偶真正財產狀況的一方,喪失了日后要求分割財產的權利,非常不公平。
所以,當事人應將全部共有財產列明,逐一寫清楚屬于哪一方所有或怎樣處理,千萬不要簡而言之、大而化之。一時的疏忽或貪圖方便很可能帶來經濟利益上的重大損失。
6.婚內協議和離婚協議最好進行公證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
(一)第32條和《民法典》第658條規定,除公證過的或者具有道德義務、公益性質的贈與不能撤銷外,在其他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
通常而言,家庭內部的贈與不涉及道德義務或公益性質,故公證就成為受贈方保障自己能獲得贈與財產的唯一途徑。
公證意義重大,甚至是不可或缺的。當事人應對離婚協議或婚內協議辦理公證(除非立即辦理離婚或過戶等手續),以免后患。
7.如何對付“離婚協議可以反悔”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
(一)第69條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對于這條重要的新規定,應該注意兩點:
(1)對己方有利的財產約定,可簽訂婚內協議,不要出現離婚字眼及離婚的意思表示,這樣對方就不能請求推翻。
(2)可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即使協議離婚不成,該協議的內容仍然有效,雙方均不得反悔,在訴訟離婚中也適用該離婚協議。
民事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就協議效力選擇或排除法律適用,體現契約自由和處分原則。這種約定屬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疇,法律應予認可。
二、協議離婚之前應該注意的4大問題:
1.主動提出離婚,是好是壞?
離婚,總得有你或他先提出,由他或你回應,從而啟動離婚過程的開始。事實上,如果是你先提出離婚,通常是不堪繼續忍受壓抑痛苦的婚姻生活。雖然離婚是誰也不愿意面對,但如果你們夫妻關系惡化或疏遠到一定程度,離婚自然總有一方要主動提出。
你主動提出離婚的好處在于:
(1)你終于下決心解除這一段讓你不能再繼續忍受的婚姻生活,開始了結束這段婚姻的行動。
(2)你的心情會隨著你提出離婚,而變得舒緩和有所期盼。
(3)結束這一婚姻關系變得有期,你需要煎熬的,只是一段時間。
(4)如果你提出離婚前已做好各種準備,你會在這場離婚過程中不會過于被動。
2.誰先提出離婚誰吃虧的說法,有道理嗎?
你可能聽到一種民間流傳的說法,叫做“誰先起訴誰吃虧”,當你準備提出離婚時,聽到這樣一種說法,你一定會很疑惑,原本主動提起離婚的話又咽了回去。那么,這種說法有道理嗎?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權提出離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如果協議不成,可訴至法院由法院判決。可見,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是以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不是說如果你提出離婚要求,如果法院滿足了你的訴訟請求,你就應當在財產上讓步,即少判給你一些財產,這是錯誤的理解。但是,以上是從法律角度上來講,從實踐角度來說,“誰先提出離婚誰吃虧”還是有一定道理的,為什么呢?
比如你先提出離婚,通常你希望早日離婚的心態一般會比他強烈一些,他可能就會抓住你急于離婚的心理,以堅決不離為手段,迫使你在財產方面或其它方面讓步。如果你不讓步,他就堅決不同意離婚,這樣,法院也不好在第一次起訴時判離,你最終離婚的時間就會拖后,給你造成心理壓力。為了早日解除婚姻關系,早些擺脫,你可能就不得不在財產方面或其它方面考慮讓步,以達到“拿錢買時間”的目的,從而早些離婚。因此,“誰先提起離婚誰吃虧”到底適用不適用你的情況,主要看你的心態對離婚的迫切程度、以及自身的心理因素了。
3.對方提出離婚要求,你有預料和準備嗎?
夫妻感情不和諧,絕對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日積月累導致的結果。你或他提出離婚,可能是長期矛盾積累的結果。如果他先提出離婚,你內心也覺得婚姻關系無法維系,不妨讓他就離婚的具體協議提出方案。比如,離婚后財產如何分割、孩子如何撫養及撫養費支付的方式,探視權的約定和處理。在他提出具體方案后,如果你認為不合理,可與他展開幾輪的協商與談判,提出你的看法和要求,與對方進一步溝通。
如果因為他提出的條件不能讓你滿意,為了給他施加心理壓力,以獲得他的讓步,你可能需要暫時表示不同意離婚,但這樣的做法,雖然通常能得到一時的主動,但不可能真正的解決問題。
如果他提出離婚出較突然,你尚沒有思想準備,難免會感到十分震驚和詫異。一般在毫無思想準備下的人在突然面臨離婚時,要經歷震驚、憤怒、傷心、平靜四個階段。如果你沒有做好充分思想準備,最好冷靜地要求他給予你一段時間考慮和反思,審視這段婚姻在你的角度是否應該繼續,這個時間段,一般以三個月以上為適宜。
4.沖動時莫簽訂離婚協議
如果你的性格容易情緒化,在沒有思想準備下容易沖動,就有可能在一時悲憤下做出傻事來。比如,憑一時的沖動,或一股勁頭,寫了離婚協議并辦理了離婚手續,而其中財產分割的條款對自己十分不利。這種情況下,一旦冷靜后再反悔,推翻原離婚協議,恐怕很難達到,只得自怨自憐了。如果他提出離婚,并草擬好了離婚協議,你最好不要急于簽字,除非條件對你非常有利。你需要時間來考慮和斟酌協議的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離婚過錯方賠償問題都有哪些規定

關于離婚過錯方對無過錯方進行賠償的問題,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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