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辦結婚證有孩子了算合法夫妻嗎
沒有結婚證有孩子不算合法夫妻。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屬于同居關系,該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因為1994年2月1日之后,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合法夫妻需要男女雙方親自到民政局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法律規定,予以登記并獲得結婚證的才能成為法律上的合法夫妻。
申請結婚登記需要的材料:
1、雙方本人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
戶口簿需要“最新的”原件,比如所在城市由“縣”變為“市”,這些在戶口簿上也要更新。同時身份證要在有效期內。
2、單身證明。
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登記照片。
3張兩人的合照,可以直接在民政局拍,也可以提前拍好,要求是雙方近期兩寸半身免冠合照,并且要露出眉毛和耳朵。
4、其它情況。
(1)若一方為再婚者,還需攜帶離婚證或者由法院判決的離婚關系證明。
(2)若一方為現役軍人,還需攜帶軍人證件和婚姻狀況證明。
(3)港澳臺居民需攜帶港澳臺通行證和婚姻狀況證明;
(4)華僑或外國公民需攜帶本人護照或其他有效國際證件、外國人居留證和婚姻狀況證明。
合法婚姻關系成立的條件:
1、合法婚姻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法定的結婚年齡具有強制性,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才能結婚。凡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沒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一旦發現,應當宣布該結婚無效,并且收回被騙去的結婚證明,其婚姻也不是合法婚姻。對于情節嚴重的,甚至要追究法律責任。
2、合法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結婚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為受到脅迫、欺騙而做出虛假的意識表示,或者是因為重大誤解而做出錯誤的意識表示,這樣的婚姻無效,也不是合法婚姻。
3、合法婚姻要符合一夫一妻制。因此要求結婚的當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喪偶、離異者。否則就不是合法婚姻。
4、合法婚姻要求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
5、結婚登記要求。
合法婚姻要求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否則不是合法婚姻。
禁止結婚的法定情形:
1、有重婚情形,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的;
2、非雙方自愿的,結婚是被人脅迫的;
3、未滿法定結婚年齡的,男性沒有滿22周歲,女性沒有滿20周歲;
4、男女雙方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1)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
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a、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b、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患有這種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沒領證生了孩子算合法夫妻嗎
法律主觀:
未進行結婚登記辦理結婚證的,即使雙方生了孩子也不算是合法夫妻。根據法律規定,婚姻關系的確立只能以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由工作人員審查后,予以登記并發給結婚證為標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沒領結婚證有孩子算什么關系
法律分析:沒有結婚證但有孩子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在涉及到子女的撫養權認定以及重婚行為時,是可以對事實婚姻進行處理的,具體情況下可以結合實際情況而定。 沒有結婚證是不構成法定的婚姻關系的,但屬于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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