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中尤其是沒有管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要掌握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一、房屋類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實踐中這方面需要收集的證據主要存在兩類:一是房屋屬于共同財產,但產權證書在另一當事人手里,且不予認可;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偷偷購置房產,另一方不了解具體信息;如果是第一種情況,既可以自己到房管登記部門去調取,也可以委托律師去調查取證,自己去的話一定要攜帶身份證復印件;如果委托律師,律師會在接受委托后,在所在的律師事務所領取律師調查函,并攜帶自己的律師證件,去房產所在的房產部門去調查該房屋的產權檔案,房產部門對屬于當事人自己的房產是允許查詢的,查詢復印完相關資料后,房產部門會給您蓋章確認。這些帶有房產部門印章的資料,就可以提交法院作證據使用了。如果是第二種情況,取證的難度就很大了。建議先了解房屋的位置和房產證上登記的名字。像第二種情況,律師一般無法取證,只能靠法院的執法力度。一般情況下,在向法院遞交了調查取證申請書后,法院會進行審核然后決定是否同意受理,沒有特殊情況法院會受理申請,然后由法官帶著法院的調查函去相關部門去核實申請的內容。二、存款類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夫妻雖然生活多年,但有的當事人不知道自己家存了多少錢?在哪個銀行存的?出現這種情況在實踐中雖然常見,這種情況如何證明是夫妻共同財產呢?如果只知道存款在哪個銀行存著,但不知道帳號及數額。這種情況可以申請法院去調取。如果對存款的銀行、帳戶、數額等都一概不清,那么,在實踐中法院是不會受理這樣的申請的。三、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類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查詢一方當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股票、基金方面的證據,也需要申請法院去調取。一般需要申請人提供股票、基金開戶的證券公司、資金帳戶及交易密碼等信息。如果只知道在哪個證券公司開的戶,而其他的信息一概不知,也可以申請法院去調取即可。如果對相關的信息一概不清楚的話,就比較麻煩。當然您也可以向法院提交對方當事人的身份證號,但這種查詢方式,一般法官會不愿接受,因為工作量太大。四、股權類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如果夫妻離婚時,雙方還涉及股權的分割問題,就需要一方當事人向法庭提供另一方在公司所占股權的比例。否則,會影響對股權的分割。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確認股權比例一般以該公司在工商局的登記資料為準。所以,遇到這種情況,必須去該公司所在的工商局,進行工商查詢,并將查詢結果打印加蓋工商局印章。工商登記查詢一般比較詳細的介紹了公司的注冊資金、經營范圍、股東的股權比例以及公司股東的變更情況等等。如果自己去查詢,需要攜帶身份證。當然也可以委托律師查詢,查詢時還要繳納相關的費用,比如打印費等。五、保險類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隨著人們生活理念的發展,投資保險業也進入了人們生活中,所以在離婚案件中又出現了分割保險利益的問題,涉及這個問題,就要進行取得這方面的證據材料。實踐中離婚時涉及分割的主要是人身保險存在的爭議最大,因為牽連到受益人、被保險人的人身權的問題。而家庭財產保險則隨著財產的歸屬劃分而自然分割了。在離婚訴訟中,常常是一方當事人明知家里入了保險,但又沒有保險單來進行主張分割;或者是知道對方當事人自己在外面入了保險,但不知是哪個保險公司。遇到這種情況,如果知道哪個保險公司的,可以提供保險當事人的身份證號碼,申請法院調取。如果沒有任何信息,法院很可能不會受理的申請。致使我們的證據就無法獲得。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的獲得很多時候很難獲取,建議在遇到麻煩的時候,請個律師幫忙幫助取得證據證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對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方式如下:
1、夫妻將該財產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并訂立的書面約定。
2、該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具體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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