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不贍養父母協議有效嗎
法律分析:母與子女簽訂不贍養的協議是無效的,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如果不履行該義務,要承擔給付贍養費的民事責任;拒不贍養老人后果嚴重的可能會構成遺棄罪,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上門女婿贍養義務可以解除嗎
上門女婿贍養協議解除可以;因為女婿對岳父母是沒有贍養義務的,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贍養協議。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怎么在法律上和父母斷絕關系
父母子女間的法律關系及因此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斷絕。強列要求斷絕親子關系,法律不予保護,但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協調。如果是繼父繼母權可以斷絕父子關系,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最后,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一、如何法律上與父母斷絕親子關系
法律上不能斷絕親生父子關系,沒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依法解除。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二、和父母斷絕關系需要什么程序
法律上是無法斷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對于自然血親關系的父母子女之間,法律規定了權利和義務,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沒有辦法解除的,也沒有任何法律程序,即使簽訂了類似于解除血緣關系的協議,也屬于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三、斷絕關系協議書怎么寫
家庭關系及財產協議書:甲方:XX,男,漢族,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省XX市XX鎮XX街XX號,身份證號:XX乙方:XX,XX,男,漢族,XX年XX月XX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證號:XX。甲、乙雙方系父子關系,現因性格不合及觀念差異XX原因,父子感情破裂,并對雙方權利義務及財產作出如下約定:本家庭協議一式六份,家庭成員各執一份。甲方:乙方:見證人:(簽字)代書人:XX年XX月XX日。
和父母斷絕法律關系如下:
1、斷絕養父母關系。斷絕養父母關系的,可以通過協商,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訴的辦法解除;
2、斷絕親生父母關系。斷絕親生父母和子女關系的,不管出于何種考慮,都沒有辦法在法律上斷絕父母子女的關系;
3、目前我國的法律并不承認斷絕父母子女關系,因為父母子女關系受到法律保護。
斷絕親子關系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1、自然血親關系,法律上是不能解除的。對于親生父子關系,在基于血緣關系產生,從情感上可以斷絕關系,但是在法律上這種天然血緣關系是不可以進行解除的;
2、對于親生父子關系。父子關系基于血緣關系產生,從情感上可以“斷絕”關系,但是在法律上這種天然血緣關系是不可以進行解除的。不過雖然血緣關系無法解除,但是基于法律義務的父親對于子女的監護義務,在子女年滿18周歲以后可以自動解除。如果已經年滿18周歲,在法律上就屬于完全行為能力人,任何行為只要不觸犯完全自由,在法律上不受父母的干預。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自小受到他人收養,養子女與生父母及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3、對于繼父子關系。對于繼父子關系,學理方面認為繼父子雙方承認明示解除后,可以斷絕繼父子關系;
4、對于養父子關系。對于養父子關系,在養父子關系成立后,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遺囑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協議確定監護人】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第三十一條 【監護爭議解決程序】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職監護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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