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對方出軌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對婚內出軌的賠償標準做出明確的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四種情況,即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旨在于填補損害,慰藉精神,懲罰過錯方。
離婚損害賠償金的數額和給付方式可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法官酌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額沒有統一的標準,司法實踐中,法官的主要考量因素有:加害人過錯程度,具體的侵權情節,受害人精神損害的程度,當地經濟條件等。離婚損害賠償金原則上應一次性給付。如一次性給付確有困難,可分期給付。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 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對方出軌離婚賠償標準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離婚后,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和債務的承擔等問題,適用本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共同財產包括:夫妻共同債權;夫妻共同債務;子女的撫養權;財產約定權等。那么在離婚賠償的標準是什么呢?
1、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一般以一方造適當提高一點。
對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可以按照其過錯程度和造成精神損害時的實際損失計算。一般應當以離婚后經濟損失為基礎;而對于確無過錯的一方,一般情況下不應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也沒有過錯程度很低(如無過錯程度很低)。如果雙方離婚后仍有重婚、與他人一方如果造成精神損害,除可以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物質損失外,還可以要求對方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需要注意的是:重婚或與他人但無過錯方獲得財產的一定比例,不應過高。
具體數額由雙方協議;如協議不成,無過錯方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但當事人對自己提出證據有困難的,人民按照下列標準予以適當保障:(1)一方無應由有支付撫養費能力的一方負擔;(2)雙方均有支付撫養費能力也同意對方每月給付撫養費120元”。《婚姻法》第2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財產的共同管理、使用和收益等合法權益,有平等處理的權利”;第25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中有屬于其個人財產部分需雙方協商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婚姻法規定了補償金額上限為房屋總價的百分之二十。但實踐中因房價走勢不同,對補償金額上限也有不同,有的地方為百分之三十。根據當地住房市場的變化而定。
4、人身損傷賠償原則上是與經濟損失相對應。
而對夫妻共同財產,尤其是夫妻一方的財產的分割,如果損害了另一方的利益,就應該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分割。當然,如果一方有過錯,比如重婚或者與他人則該損害責任應當由另一方來承擔。此外,離婚損害賠償是對于無過錯方所遭受損害的一種經濟賠償,即受害人自身受到傷害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通常情況下,離婚損害賠償是基于夫妻一方對對方侵犯其個人人身權益而給予相應損害賠償。受害人獲得法律上或事實上的經濟補償后往往就會對無過錯方產生一定地心理安慰效應和法律感召力。
5、共同債務認定和債務償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在離婚時主張賠償。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確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沒有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除外。因此,夫妻雙方可以協議離婚時就共同債務問題達成協議。協議離婚后不得向對方主張分割共同財產。
婚姻男方出軌離婚女方可以索賠多少
男方出軌離婚,女方可以索賠多少?在婚姻中男方出軌離婚,是一件非常讓人不能容那就是不合法了。但是有證據表明女方在進行追究婚內小三責任的時候是可以提出賠償標準的。如果女方主張索賠過高,那么則有可能導致雙方關系破裂進而離婚。
1、一般賠償標準:
婚姻家庭財產夫妻一方因重婚、與他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如果有過錯,則無過錯方也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具體是在離婚損害賠償的一般規則中,對于重婚的行為和與他人則應依據不同規則對損害賠償進行判定。如:在沒有證據證明雙方有重婚、與他人根據具體情況判決進行損害賠償。對于與他人一般分為:
A、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利息、股票、債券、投資收益等;C、法律規定或約定歸個人的財產:包括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賠償金、養老保險金、撫恤金、離婚證或離婚協議書中確定只歸一方使用的財產;D、其他個人財產:包括知識產權的收益、投資收益等。另外女方如果主張的賠償數額過高的話,但是如果女方要降低賠償數額,首先需要計算出來。由于女方的財產不屬于婚姻法規定的個人財產,所以必須要等到一般按照以下方法來處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各自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沒有特別約定的,債權人僅就債務人的財產權利發生關系,而無需對債務承擔證明責任。因此,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視為為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屬于“婚內個人消費”行為的話,那么根據婚姻法關于共同債務的規定來看,則需要根據《婚姻法》關于“在離婚訴訟中”的規定來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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