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離婚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共同財產的分割,若雙方達成了協議,則按照協議進行分割;若無協議,則由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分割。
二、離婚分割財產包括哪些財產
離婚分割財產包括如下財產:
1.雙方約定為 夫妻共同財產 的個人財產;
2.雙方約定可以予以分割的財產;
3.雙方在婚姻登記后,離婚前取得的工資、獎金、 知識產權 的收益等;
4.知識產權的收益的其他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三、夫妻離婚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
夫妻離婚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如下:
1.男女 平等原則 。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一、夫妻離婚時應該如何分割夫妻的財產呢
離婚時分割夫妻財產,首先需要區分是個人財產,還是 夫妻共同財產 。個人財產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約定歸個人的財產,在離婚時如無特別約定,另一方無權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僅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購置的財產,即知識產權收益等,還包括原本是一方的婚前財產,但在婚后約定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平均分割為原則,具體的分割方式,可以雙方協商確定。若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物分割、變價分割、作價補償等方式,實現離婚財產分割的目的。
二、夫妻離婚贍養老人嗎
夫妻離婚后,就沒有義務贍養對方的父母了,因此,你和丈夫離婚后,你無需贍養對方的父母。
三、夫妻離婚可以分些什么財產
夫妻離婚的時候需要對共同財產作出分割,而根據我國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一、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如何分
(一)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二)關于夫妻離婚財產怎樣分配的法律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資如何分割
這不單單是《民法典》所能解決的問題,而且,在實際處理時,法院還要參照公司法的規定。實踐中存在兩種情況:
其一:夫妻雙方均是股東的情況。可由雙方在協議股東權益數額或委托評估后,直接由法院判決;
其二,夫妻一方是股東而另一方不是的情況。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又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份額和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同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處理涉及公司股權的離婚案件,耗費時間和精力較長,涉及的法律關系也較為復雜,且法院的判決還要等公司的股東決議,當事人遇到這種情況時很難把握,但這正是長濟律師發揮作用的地方。
三、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的獨資企業如何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等有關規定辦理。一般中止離婚案件的審理,告之雙方清算注銷該企業,如果尚有財產,按共同共有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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