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會有什么處罰呢?
隨著人們對于婚姻的觀念越來越開放,越來越多的人都會選擇在結婚前或者直接是不結婚,就居住在一起,避免在婚后發生糾紛,引起不必要的麻煩。但是其實這種行為在我國是不提倡的,而且還可能會構成非法同居,非婚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同居行為。那么非法同居會受到什么處罰呢?法律有什么規定呢?
非法同居
一、法律的規定:
1、為了加大對違反婚姻忠誠義務行為的處罰,新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都涉及到一個概念:“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新婚姻法司法解釋更是明確了這一概念:
第二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2、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重婚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可見,按目前法律來說,非法同居這一概念已經失去了現實意義,取而代之的是更為規范科學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后者嚴格的區分了“非法同居”與“重婚行為”,而此前的非法同居概念模糊不清。
那婚姻法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處罰并不是直接的,而必須是以出現了“導致離婚”這一法律事實為前提。
3、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嚴格來說,這并不是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的處罰,而是一種法定的離婚情形。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罪的區別?
其他不多說,簡單說說外在表現: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非法同居會有什么處罰呢?
不以夫妻名義是重要區別之一。當然,現在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個概念不完全包括了以前的非法同居。前者要求必須是有配偶者,而后者未必。
我國法上非法同居的分類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如此區分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1款的規定,即“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根據“他人”是否有配偶為標準,可以將上述兩種非法同居再作區分:前者可以區分為:無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和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后者則可以區分為: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和有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前者中的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可以歸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之中。因此,上述兩種分類可以具體類型化為兩種:無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與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
因此,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兩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我國法對非法同居的態度根據《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對方離婚的法定原因。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對于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沒有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該條規定的同居就是指的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1款的規定,即“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根據前述對非法同居的分類作為解釋依據,人民法院對于無配偶者之間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對于有配偶者與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盡管人民法院對于無配偶者之間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系不予受理,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也就是說對于無配偶者之間在非法同居期間有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的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作出處理。
非法同居與重婚的區別根據上述規定,非法同居是民法上的制度,而重婚既是民法上的制度,也是刑法上的制度。
新婚姻法非法同居
法律主觀:
1994年2月1日前規定 事實婚姻 和 非法同居 的區別是符合 結婚 的法定條件的未領取 結婚證 的,視為事實婚姻。1994年2月1日后不領取結婚證的屬于 同居關系 ,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是你的家人(未表示贈予你們兩個)給你買的房子,那此房產屬于你個人財產,即便以后你和她 解除同居關系 ,房產也不會分給她。但是你們 同居 期間其他的 共同財產 ,她可以分割。 如果只是為解除同居關系訴到法院,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如果就 財產分割 、孩子 撫養 訴到法院,法院會受理的。 【法律條文】: 《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 婚姻法 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 子女撫養 糾紛提起 訴訟 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法非法同居如何判決
法律主觀:
事實婚姻處理: 事實婚姻關系 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實際是確認其婚姻關系有效。事實婚姻關系離婚時,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問題,注意照顧婦女和兒童的權益。非法同居處理:如果一方想要 解除同居關系 的,可以雙方協商解決。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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