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離婚訴訟一方當事人(原告)應當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2、結婚證復印件;3、離婚起訴狀;4、夫妻財產清單;
5、證明夫妻感情破裂、對方有過錯、或財產權屬的相關證據。
如需要調查取證的,還要及時向法院提交調查取證申請書,列明調查范圍、調查事項。
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或答辯時,必須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工作證或戶口簿)等。
2、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授權委托書應寫明委托代理權限。
3、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事實、證據和證據來源以及證人的姓名、單位、住所等。
4、如果是涉外訴訟,當事人要提供其外國國籍的身份證明,外文起訴狀(答辯狀)應提供中文譯本,委托書要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5、港澳臺同胞本人起訴或答辯的,應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其他能證實其身份的證明。函寄給法院的起訴狀、答辯狀、委托書等,須經我國司法機關指定的香港律師或有關社團證明有效,證明文件必須是原件。
6、居住國外的華僑本人起訴或答辯的,應出示我國駐外使領館發給的本人護照。函寄給法院的起訴狀、答辯狀、委托書等,須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我國沒有駐該國使領館的,由當地華僑團體證明。
起訴離婚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起訴狀,向法院申請離婚的訴狀;
2、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和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以;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訴訟離婚程序是什么
訴訟離婚程序如下:
1、提起訴訟申請;
2、準予立案后,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受案后,向另一方發出傳票;
5、由法院進行調解;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離婚需要的證據材料一般有: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 (4)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愿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系的意見。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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