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變更法定監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到法院辦理。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變更法定監護人需滿足的以下條件,人民法院才會根據個人申請,撤銷原監護人資格,按照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監護人:1、原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2、原監護人存在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3、原監護人有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父母對子女的監護義務不能免除,也不會因夫妻 離婚 ,子女只跟一方生活而免除另一方的監護義務。根據《民法總則》第27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 監護人 :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第28條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第一順位監護人是配偶;第二順位是父母、子女;第三順位是其他近親屬(此處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處于一個順位);第四順位是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同一順位存在多個監護人的可以通過指定的形式更改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 遺囑 指定監護人。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銷其監護資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監護人;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