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共同債務的分割如下: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夫妻雙方應共同承擔,如一方對外承擔了全部共同債務,則可以向另一方追償;雙方也可就債務問題通過協議或調解的方式約定由一方全部或部分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共同主張。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的規定,夫妻一方借款只要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未直接借款一方就要對該債務承擔還款責任。離婚雙方對夫妻共同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一、夫妻離婚債務該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債務的分割分為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償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也就是說, 夫妻共同債務 的,由夫妻共同償還。對于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夫妻一方個人償還,對于另一方債權人沒有索要欠款的權利。
二、夫妻債務約定由一方承擔可以嗎
夫妻債務約定由一方承擔是可以的,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在離婚時應當由 夫妻共同財產 進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約定由一方承擔也是可以的,但是該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三、夫妻的共同債務有哪些
夫妻共同債務: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5.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6.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7.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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