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中婚前財產的概念是什么?
一、 離婚 案中 婚前財產 的概念是什么? 婚前財產,是一個法律名詞。指在 結婚 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 債務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 婚前財產協議 書一般應包含哪些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婚前財產的范圍(含債務)的名稱、數量、種類、價法、狀況等,將男女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詳細得列一張清單。 3、上述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男女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權利歸屬于哪一方,如何使用等等。 4、婚前財產婚后的收益歸屬。 5、婚前財產婚后處分行為產生的收益歸屬。 6、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 7、其他應約定的事項,如對婚前債務如何清償的約定等。 8、婚前財產協議生效的條件、時間等。 9、男女雙方簽字。 10、婚前財產簽訂時間。 三、辦理 婚前財產公證 帶上什么材料? 1、個人的 身份證 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 結婚證 。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 房產證 、未拿到產權證的帶 購房合同 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綜上所述,在離婚案件中,有時候會涉及到婚前財產,這個不難理解,一方在婚前合法取得的收入就屬于婚前財產。在 離婚財產分割 的時候,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部分不參與分割。雙方在婚姻存續期內可以通過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方式,明確各自財產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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