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二次起訴離婚要準備以下材料:1.原告方的居民身份證;2.戶口本;3.結婚證;4.民事起訴狀;5.夫妻共同財產權屬證明;6.債權債務證明;7.證實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證據。8.有時還需要法院一審的判決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復婚是指已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重新確立婚姻關系的行為。
當事人復婚,男女雙方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明;
3、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學檢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并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標注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
根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 自愿離婚 的,應當簽訂書面 離婚協議 ,并親自到 婚姻登記 機關申請 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 債務 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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