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禁止結婚的疾病有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在醫學上認為是對結婚和生育有影響的其他傳染病。還有一些是不可以進行結婚或者是需要暫時延遲結婚的疾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癥和狂躁抑郁癥以及重癥智力低下,還包括正在處于發病期間的一些法定傳染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等疾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分析: 1.未經治愈的麻風病人禁止結婚。2.患有病毒、淋病等性病未徹底治愈者不能結婚,以免危及配偶。3.嚴重的遺傳性疾病和先天性畸患者不能結婚。 4.遺傳性精神患者禁止結婚。如患精神分裂癥、狂躁或抑郁性精神病、癲癇病未治愈者等。 5.遺傳性或先天性畸形患者禁止結婚。如患有生殖器官畸形、嚴重的性功能障礙等,這些病在治愈之前不宜結婚。 6.各種重度能智低下者。 7.如患有某些急性傳染病、血液病以及嚴重的心、腎等重要器疾病,在未治愈或病情未減輕前(包括剛剛穩定者),暫時不宜結婚。 8.近親不能結婚,更不能生育。 9.患有常染色體顯性遺傳病者不宜結婚。如軟內病、發育不全、原發性癲癇、成骨不全、視網膜細胞瘤、多發性家族性腸息肉、先天性肌強直、進行性肌營養不良等。10.患有染色體隱性遺傳病者不宜結婚。如血友病、紅綠色盲、腎原性尿崩癥、維生素d性佝僂病、遺傳性腎炎等。11.患有染色體隱性遺傳病者不宜結婚。如先生性聾啞、全身白化病、全色盲體位性蛋白尿、特發性低血糖、高度近視等。 12.患染色體平衡易位者不宜結婚。如先天缺陷和呆傻等。 13.患有多基因遺傳病者不宜結婚。如精神分裂癥、狂躁或抑郁性精神病、重癥先天性心臟病和原發性癲癇等 14.患有嚴重的心臟病、腎臟病和高血壓的婦女,不宜生育。15.結婚后的婦女若患了以下病癥,暫時不宜懷孕;已經懷孕了的,應當選擇中止妊娠的方法:心臟病、慢性腎炎、地方性甲狀腺腫、糖尿病、嚴重營養不良、精神病、流感、肚炎、風疹等傳染病、結核病、系統性斑狼瘡、性病。16.不能與近親結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