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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guī)定,女方在哺乳期可以起訴離婚,原則上男方不能。為了照顧女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為保護胎兒,嬰兒的健康,維護婦女的身心健康,法律在上述期間內對南方的離婚請求權進行了相應限制。
家與家律師認為,法律規(guī)定限制男方的離婚請求權系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考量:一方面,在上述期間,胎兒或嬰兒正處于發(fā)育階段,需要父母的合力養(yǎng)育。另一方面,在上述期間內女方身體上非常的疲憊,如果允許男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請求,會加重對女方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顯失公平。當然,對男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只是特定期間的限制,并不是永久剝奪,只是推遲了男方提出離婚申請的時間。此外,女方可以在上述期間內主動提出離婚申請,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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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2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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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 雙方自愿離婚 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 婚姻登記機關 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fā)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 與他人同居 的;(二) 實施家庭暴力 或虐待、 遺棄家庭成員 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 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第三十五條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和教育的 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yǎng)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yǎng)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分析:妻子處于哺乳期的,男方提出離婚是不可以的。但是,在女方哺乳期期間,如果女方有重大錯誤,男方可以提起離婚,人民法院查明屬實,可以受理該離婚案。如果女性決意要在哺乳期離婚,經法院審理查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的,法院依據事實情況可以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yǎng)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yǎng)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guī)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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