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離婚應當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經過離婚冷靜期之后,才能領取離婚證。
法律客觀:《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1、 辦理離婚登記 屬于民政機關 婚姻登記處 管轄。 2、需要的基本材料是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本人單人免冠照片、 離婚協議書 。
法律客觀:《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 管轄權 ; (二)要求 離婚 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 債務 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 至第三十五條 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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