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聊天記錄是可以作為證據的,當前聊天記錄是屬于電子數據的,但是電子數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聊天記錄很多時候也是參照視聽資料進行處理的,而視聽資料在我國的證據歸類中定性為間接證據,其不能單獨或者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因此對于聊天記錄的處理,必須根據上訴的法律規定進行證據的處理和適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 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法律分析:可以。微信聊天記錄,在離婚時是可以作為離婚的證據的,要注意保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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