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離婚怎么分
1、如果該婚前房產單純是一方購買,則屬于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規定,另一方不能對其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2、如果另一方參與婚后還貸,則離婚時應將一方婚前購買的按揭房判歸買房者所有,同時應當將夫妻所共同償還貸款的一半補償給另外一方。當然,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4、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1)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如婚前購房時一方父母出資購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該房屋屬于登記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2)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此種情況下,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分割時,未登記一方可以請求分割此房產。(3)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毫無疑問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財產分割的原則并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割。
男方婚前房產,離婚后女方可以分嗎?
法律主觀:
婚前男方房子離婚后女方不一定能分得。婚前男方房子如果是個人買的并且付清房貸,那么屬于婚前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如果房子是婚后寫了女方的名字,那么一人一半,女方可以分得房產。如果房子是婚前一方買的但是婚后共同還的貸款,那么房子可以判給婚前買房子的一方,但是要給另一方適當補償。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男方婚前買的房子離婚怎么判
男方婚前買的房子離婚的判決具體如下:
1、婚前房產結婚前如果是由一方全額出資,并且登記在一方名下,那么該房產屬于登記者所有。婚后賣掉房產,也是屬于登記者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一方出首付并登記在一人名下,婚后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夫妻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
3、婚前一方出首付并登記在兩人名下,婚后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
4、婚前財產一方出首付并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名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或者房產所有者婚前財產還貸的,離婚時該房屋賣掉后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
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幾種: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綜上所述,婚前房產在結婚之后賣的話所獲得的收入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并不是個人財產,因此在結婚后賣房的人們要能夠區分清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男方婚前買的房離婚后女方有份嗎
男方婚前買的房離婚后女方不一定有份。具體如下:
1、婚前男方房子如果是個人買的并且付清房貸,那么屬于婚前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2、如果房子是婚后寫了女方的名字,那么一人一半,女方可以分得房產;
3、如果房子是婚前一方買的但是婚后共同還的貸款,那么房子可以判給婚前買房子的一方,但是要給另一方適當補償。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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