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限制。該條可以理解為男方和女方雙方行為而發生的懷孕、分娩,不應包括女方和他人發生性關系而導致的懷孕、分娩的情況,不然對男方來說也是非常不公平的。
如果是女方因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懷孕、分娩,那么,女方存在過錯,也是對男方感情的嚴重傷害,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還要剝奪男方的離婚請求權,既不符合人之常情,還容易加劇矛盾的激化,而且這也與法律保護婦女的本意相違背,因此,這樣的情下,還是有必要賦予男方起訴離婚的權利的。
因此,女方懷孕期間能否離婚需依實際情況而定。
如果確實不存在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情形,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是不得提出離婚的。如果真的想要離婚其實還有一種途徑,就是與女方協商一致,雙方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經過30天的冷靜期后,雙方就可以在30天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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