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再婚財產糾葛問題,根本之道是要建立合理的約定,或者說是一種“游戲規則”。具體來說,第一個不變是“雙方婚前財產所有權不變”。即再婚前財產屬于誰的,再婚后仍然屬于誰。對對方的房產和室內家具等生活資料,夫妻之間有使用權、管理權、維護權,沒有所有權和處分權。這就需要雙方在婚前進行財產公證。第二個不變是“雙方婚前財產繼承權不變”。誰的婚前財產由誰的子女繼承,這是第二個不變的核心內容。第三個不變是“雙方親子關系不變”。這一條包括五點內容:一是稱呼不變。老年人再婚之后,子女稱呼自己的老人仍是爸媽,而對父母再婚的老伴,可稱爸媽也可稱叔叫姨;二是贍養關系不變。父母再婚后,子女仍要贍養自己的老人,而可以不贍養父母再婚的老伴;三是護理關系不變。再婚的老年人患病需要護理時,第一護理人是老伴,第二護理人則是老人自己的子女,對方子女沒有護理義務。相應地,在一方大病需要經濟支持時,第一出資方應是得病者本人,第二出資方是病人的子女,第三才是再婚的老伴根據實際能力提供支持;第四是養老送終的關系不變。老年人再婚后,子女只為自己的父母養老送終,妥善處理后事;第五是繼承關系不變。男方子女只繼承男方婚前的財產,女方子女只繼承女方婚前的財產。對于再婚夫妻婚后所形成的財產,夫妻之間有相互繼承的權利,而雙方子女沒有法定繼承權,只有遺囑繼承權利。老年人在再婚之前做好財產公證,同時對一些可能產生糾葛的問題做好事前約定,這樣就可以有效的避免困擾再婚的財產糾葛問題。
一般再婚后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再婚前個人所得的財產由個人所有。在法定繼承原則下,再婚后婚前財產可以由各自的繼承人繼承。但是,再婚后的配偶也有繼承權。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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