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財產分割如何執行
法律分析:夫妻離婚后財產分割需要按照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或者按照法院的離婚判決書進行執行。如果都沒有執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協議離婚已經生效的離婚協議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離婚案件當事人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判決后財產分割多久執行
一般在六個月內,法院會對離婚財產進行執行。離婚財產分割判決后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一、離婚法院程序是怎樣的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即證明婚姻關系的材料、感情已經破裂的材料、對方有過錯的材料等,可以自己收集也可以申請法院收集。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一般來說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被告不再中國境內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如果符合法律規定,那么法院就會受理,相反法院會駁回。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至少會在開庭3日前告知的。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離婚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二、離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解除婚姻關系以合法的婚姻關系存在為前提,離婚為合法有效婚姻關系的解除,婚姻當事人雙方必須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
2、解除婚姻關系的主體是婚姻當事人,解除婚姻關系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愿,只能當事人本人進行。但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的行為的;
3、解除婚姻關系應當符合離婚條件和程序,婚姻當事人之間自行達成的離婚協議,當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辦理離婚手續;
4、解除婚姻關系將產生一系列離婚的法律后果,婚姻關系終止將引起夫妻人身關系消滅、共有財產清算、子女撫養方式變更、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后果,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三、離婚財產保全怎么辦理
1、提供擔保。
人民法院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或交納保證金,并且當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
2、處于預防財產損失。
只有在訴訟爭議的財產存在毀損、滅失等危險,或者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可能采取隱匿、轉移、出賣其財產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職權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保全限于爭議財產。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并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六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離婚起訴財產怎么分配
法律主觀:
起訴離婚,財產的分配方法是: 第一、確定該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或是夫妻個人所有,夫妻共同所有的,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個人所有的,不參與財產分割。 第二、對于共同財產的分割雙方有協議的,直接依照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第四、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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