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養登記的條件
(一)收養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身體健康;
4、年滿30周歲。同時還特殊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必須夫妻共同收養,雙方都須滿足上述條件。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除外)。收養繼子女、孤兒、殘疾兒童和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繼子女、不受被收養人年齡不滿14周歲的限制。
(二)下列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自2005年1月1日起,北京市規定,撿拾棄嬰和兒童要一律送交撿拾地公安部門,由公安部門查找其生父母,查找不到的送交當地社會福利部門。市民想收養子女的,可以到社會福利機構申請收養,達成協議的,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三)下列公民和組織可以作為送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二、辦理收養登記的程序
(一)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
辦理國內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如下:
1、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2、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3、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組織作監護人的,在該組織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4、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二)收養登記程序
1、收養人和送養人達成協議;
2、因收養類別較多,程序復雜,條件和所需證件不同。您準備辦理何種收養登記,請向有管轄權的縣級民政部門咨詢;
3、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孤兒院領養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三十周歲。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收養人符合孤兒院領養小孩的條件、準備好相關證件后即可向領養登記機關申請領養小孩。領養登記機關收到領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
對符合領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領養登記,發給領養證,領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領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對當事人說明理由。除了收養人要滿足條件外,作為被領養的孩子也有一定的條件要求,一般孩子年齡比較大的話,則往往就是不允許被領養的。
當然,要建立合法的領養關系,還需要辦理領養手續或者進行公證,否則成立的也僅僅是事實領養關系。
需要攜帶的證件:
1、夫妻雙方有效身份證。身份證的信息要和戶口本上的信息一致,同時建議辦理上戶的父母多帶幾份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因為派出所可能會要求留底。
2、夫妻雙方的戶口本、結婚證。如果夫妻雙方的戶口不在一起,雙方可以自行選擇讓孩子跟著父親的戶口還是母親戶口,落在哪方戶口就要去哪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上戶手續。
3、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
4、《新生兒入戶通知單》。這個證明需要家長帶著事先準備好出生醫學證明,到所在的居委會開具。
5、蓋有街道計劃生育部門準予入戶章的生育服務證(此證由計劃生育部門簽發)。
收養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1 、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
2 、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 、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此外,領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的,并應當提交計生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的生育情況證明。
收養的孤兒落戶流程如下:
1、在派出所領取入戶審批表;
2、填表后到單位出具意見并蓋章,備齊有關證件及復印件,證明材料;
3、將審批表和證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領取回執;
4、對證明完備、手續齊全的,派出所在20個工作日內將材料報公安分局;
5、等候分局、市局的驗證或調查復核通知;
6、收到批準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處辦理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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