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財產怎么分割
事實婚姻財產怎么分割對于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認定標準如下:
1、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必須為事實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男女雙方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事實婚姻離婚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
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事實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guī)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
2、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事實婚姻的認定
對于構成的事實婚姻,我國法律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事實婚姻的財產怎樣分配的
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獲得的收入和財產一般被視為共同財產;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繼承和受贈的財產通常被視為個人財產;為共同生產、生活所形成的債務,債權,根據共同債務、債務處理。如果男女雙方都符合婚姻的實質要求,則應根據事實婚姻處理;對于事實婚姻中的財產分割,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也按照 夫妻共同財產 進行分配。具體的財產分割應照顧女性和孩子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并進行適當劃分;雙方在事實婚姻期間共同取得的收入和購買的財產一般被視為共有財產;在事實婚姻期間,各方繼承和接受的財產通常被視為個人財產;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務是根據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的。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認定標準如下: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業(yè)務; (3)知識產權收入; (4)繼承或贈與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的財產除外,該財產僅屬于一方); (5)雙方應擁有的其他財產。總之,對于事實婚姻本質上其實沒有法律上的支持,但對于我國的國情,在一定范圍內,男女之間的關系得到有條件的承認,盡管婚姻登記沒有得到處理。但它仍將是實際情況,對 夫妻的共同財產 進行平均分配。
事實婚姻如何認定、解除(案例解析)
我國目前已經沒有事實婚姻這個法律概念,但針對之前的歷史遺留問題,現實中還是會出現一些事實婚姻的情況。我國相關法律中對事實婚姻作出了明確的劃分,那么事實婚姻如何認定?接下來由的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一、事實婚姻如何認定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愿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同居算事實婚姻嗎 自1994年2月1日后,就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法了。就算兩個人在同一屋檐下生活一輩子,孩子生了三四個,也不屬于夫妻關系,死后也不能夠相互繼承。【案例】 李三(男)和馬四(女)是初中同班同學,畢業(yè)后都離開家鄉(xiāng)外出打工,機緣巧合下他們在杭州相遇,很快開始戀愛,2000年10月,兩人回老家按照當地習俗舉辦婚禮,并于婚后生育兩子。 之后,李三繼續(xù)外出打工,馬四則在家照顧孩子和老人。兩人始終沒有去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由于聚少離多,李三于2011年8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立案時,因沒有證據證明他們是夫妻關系,法院不予立案,并明確告知李三應按解除同居關系進行訴訟。【律師說法】 本案中的李三和馬四的確屬于同居關系,不能定為事實婚姻。 根據司法解釋,無論男女雙方同居生活多久,都不算事實婚姻,只能作為同居關系,所以李三按離婚起訴,法院不予立案。 如果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也就是符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條件,應該去補辦結婚登記。如果沒有補辦,只能算同居關系,目前單純的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但是在同居關系中,雙方因財產問題、債務問題、撫養(yǎng)權問題等產生糾紛,也可以起訴至法院,按照同居關系請求法院給予解決。 隨著社會發(fā)展和人們觀念的變化,同居現象已經非常普遍。但也提醒戀愛期間的男女雙方,如果已經有了組建家庭的想法,也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還是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這樣對雙方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都是一種保護,也可以避免一些矛盾。【相關法條】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yǎng)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處理。三、事實婚姻該如何解除 1、先要確定是否真的是事實婚姻。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義同居且符合結婚條件的才構成事實婚姻,否則只是同居關系。 2、如果是事實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3、如果只是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或孩子撫養(yǎng)權、撫養(yǎng)費有爭議,可以就此問題到法院起訴,但不會有精神補償。 根據上文的講解,你是否已經對事實婚姻是如何認定的了解清楚。由于事實婚姻沒有按照規(guī)定辦理結婚手續(xù),因此對于雙方來講是存在較大法律風險的。
事實婚姻財產怎么分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財產由男女雙方協商分割財產,在事實婚姻期間屬于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是屬于可以分割的共有財產,按雙方所占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屬于一方個人財產的不分割。
法律依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guī)定的精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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