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的雙方彼此之間沒有繼承權。
《繼承法》第10條規定,配偶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兩人只是同居關系,但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就不構成夫妻關系,也不是彼此的配偶,雙方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對彼此的遺產也就沒有繼承權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沒有繼承權指的是形成同居關系的男女雙方。如果雙方形成同居關系后,雖然沒結婚,但是育有子女的,父母與子女之間是依法相互享有繼承權的。《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所以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不會因為是非婚生子女就受不到公平的待遇。
現實生活中,尤其是在富豪家族,在配偶之外有同居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情況依然存在,同居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人是否享有財產繼承權呢?我國大陸地區法律規定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相比較大陸地區,香港地區將外祖父母排除到了法定繼承人之外,但增加了伯、叔、姑、舅、姨、甥、侄;澳門地區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更廣,除大陸地區法律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外,還包括兄弟姐妹的卑親屬,有事實婚姻關系的人等。現代各國法律大都以子女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澳門民法典》規定,法律不再區分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不論受孕或出生之事實在何種情況下發生,法律賦予各人因親子關系而生之權利及義務均屬相同”;香港地區的法律規定,1993年6月19日或以后去世人士的非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
法律分析:同居沒有財產繼承權。非夫妻關系雙方只是同居的話,互相沒有繼承權。只有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當事人之間才具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但是同居有可能被分給適當的遺產,因為《民法典》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沒結婚證沒有繼承權。只有辦理了登記的婚姻關系才能受到法律保護,即使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也只能是同居關系,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的存在。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 領取結婚證 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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