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多少歲可以領證
男性年滿22周歲,女性年滿20周歲,即可領取結婚證。
如果男方和女方其中一方未滿22周歲或20周歲,但已滿20周歲或22周歲,可以在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陪同下前往民政部門領取結婚證。在領取結婚證前,建議先查詢當地的相關規定,以免因年齡未達到法定標準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此外,結婚證的領取還需要符合其他的法律規定,如雙方的婚姻自由、無直系血親關系、無配偶關系等,否則將無法領取結婚證。
男女領證的流程如下:
1、準備材料:雙方需攜帶有效身份證件、戶口本、結婚登記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等相關材料。具體要求可能因地區而異,建議提前查詢當地民政局的規定并準備齊全所需材料;
2、填寫申請表:雙方需前往當地的民政局或婚姻登記處,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申請領取結婚證;
3、現場審核:民政工作人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檢查雙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核實雙方的身份證件和戶口信息是否一致;
4、簽名確認:審核無誤后,雙方需在結婚登記申請書上簽名確認,并在結婚證上簽字、蓋章;
5、領取結婚證:簽字確認后,民政工作人員會將結婚證交給雙方,領取結婚證完成。
辦理結婚證需要的材料如下:
1、結婚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
2、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的證明;
3、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4、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的具體流程可能會有所不同,因此建議提前查詢當地的相關規定,并按照要求準備所需材料,避免因為流程上的問題而耽誤辦理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多少歲可以領結婚證
可以領結婚證的年齡具體如下:
中國大陸法定結婚年齡為男性已滿22周歲,女性已滿20周歲。部分少數民族比如新疆、內蒙古、西藏等地區的結婚年齡是,男性已滿20周歲,女性已滿18周歲。
香港法定婚齡是男生已滿十八周歲,女生已滿十六周歲。臺灣法定婚齡是二十周歲,但是如果父母同意的話,男生可以降低到十八周歲,女生可以降低到十六周歲。澳門法定婚齡是十六周歲。
結婚登記的流程:
1、申請
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照片、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還應持離婚證件。
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還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單位證明必須認真審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還可以做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以便查明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的條件;
3、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全面審查了解,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準予登記,發給;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如果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經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也應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領結婚證需要提交的證件包括以下:
內地居民攜帶:
1、本人有效的身份證(可為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2、本人有效的戶口證件(戶口簿、集體戶口本人頁、戶籍證明原件)。
現役軍人攜帶:
1、本人有效的身份證(可為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2、本人有效的軍人證件;
3、《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港澳臺居民攜帶:
1、有效的港澳臺居民身份證;
2、有效的港澳臺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
3、經港澳臺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證明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華僑攜帶:
1、本人有效的中國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外國人攜帶:
1、本人有效的護照;
2、所在國公證機構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提交非中文文本的應同時提交同本同格式的中文翻譯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領結婚證的年齡
領結婚證的年齡領結婚證的年齡是男方二十二周歲以上,女方二十周歲以上。我國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但為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民族自治區可以依據本民族的實際情況,對法定結婚年齡做變通規定。 領取結婚證流程如下: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男女申請結婚登記,雙方都要滿足規定的條件,如果有其中一方不完全滿足的話,那么兩人最終都是無法領取到結婚證的。
5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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