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我國婚姻法對離婚損害賠償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并通過列舉的方式將哪些情況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告訴我們。如,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四種情況。離婚過錯賠償是一方在存在過錯的,對另一方造成損害得情況下,就造成的損害進行的賠償。所以,離婚過錯賠償應滿足以下條件才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1、需要一方存在過錯,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此時的過錯有以下幾種: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四種行為。必須是以上四種行為才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對于那些一夜情、嫖娼、通奸、偶爾家暴、偶然虐待的行為,是不滿足申請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的。2、一方因上述行為遭受損害。此時必須有證據證明遭受的損害是因上述四種行為,且達到一定的精神損害。沒有證據證明遭受精神損害,只有口述的,不滿足申請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3、必須雙方離婚,不離婚的不能申請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法律分析:過錯方離婚賠償的法律規定有:(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二)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四)請求人無過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也就是要解除夫妻關系。離婚需要對婚姻中的財產以及子女等方面進行一定分割。在婚姻中,若是因為過錯導致離婚,例如出軌、隱瞞重大疾病等過錯,在法律上會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一、離婚過錯方無財產補償怎么辦1、補償協議需要履行。如果男方是迫于女方及其家人的壓力,在不情愿的情形下簽訂的補償協議,但是補償協議簽訂已超過一年,即使協議顯失公平,也錯過了請求撤銷的訴訟時效,只能按協議來履行。2、如果男方不履行,女方需要依此協議向法院起訴,要求履行,如果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訴訟請求,女方才可以持法院生效的判決申請強制執行,不經起訴,女方不能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男方可在訴訟過程中說明簽訂協議的過程,說明男方并非自愿簽訂,看法官如何處理。如果一審女方勝訴,男方可以提起上訴,拖延判決生效時間。3、即使女方向法院起訴勝訴,男方如果確實無力履行該判決,法院也不會強制執行,只能等男方有財產可供執行時才能執行。二、離婚離婚有兩條途徑,法院訴訟離婚和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兩種。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1.民政部門協議離婚程序便捷。協議離婚過程中離婚協議的起草過程,應十分慎重,決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時最好請律師把關。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離婚登記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并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能夠達成協議,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修改實施后,到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十分便捷。2.法院訴訟離婚:便捷與繁瑣并行。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三、離婚程序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五)、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監誓人面前簽名;(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八)、頒發離婚證。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注銷后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不僅離婚財產分割可以通過法律來進行,關于子女撫養、債務承擔等方面也可以通過法律來解決
法律客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指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實施了對另一方諸如通奸、姘居、重婚、遺棄、虐待或謀殺等侵害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并造成無過錯方精神痛苦和內心創傷,過錯方給予無過錯方的撫慰性質的賠償。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能使有過錯方受到經濟上的制裁,使無過錯方得到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有利于有效地維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離婚時,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如何提出離婚精神損害的賠償呢?《婚姻法》第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因法定過錯行為導致離婚而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這種法律責任的承擔不應受婚姻關系解除方式的限制,也就是說賠償適用于協議離婚。需要指出的是,在協議離婚時,是否給與賠償,由當事人雙方協議約定。如果無過錯方不愿意放棄該項請求權的,夫妻雙方應該將賠償問題與是否同意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育問題一并同時達成合意。否則,視為放棄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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