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1067條第2款的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根據規定《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所以,滿18歲的人已經成年,如果在上高中,可以要求父母撫養,但是大學教育費用的負擔不是父母的法律義務。,不過,如果成年子女的父親自愿給付或者經過協商由父母一方給付成年子女求學的學費和生活費的,法律不禁止。,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并不會受離婚的影響,不管父母是否離婚,這個撫養義務都是有的,并且還是屬于法定的義務。不過從實際情況來看,很多時候婚內都是夫妻共同撫養孩子,因為雙方感情也沒有破裂,在這方面也不會那么的計較。但要是離婚的話就不同了,由于之后孩子往往是跟隨其中一方生活、學習,那么另一方就需要支付相應的撫養費。,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對于離婚后撫養費的具體標準認定上,一方面是需要嚴格基于實際的撫養情況而定的,另一方面也是需要根據撫養行為的實際而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一條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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