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主觀:養子女是指公民合法收養的得不到父母撫養的子女,繼子女是指丈夫與前妻或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除了定義不同還有沒有其他的區別呢?接下來小編為您總結了一些相關知識,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助到您。繼子女和養子女的區別繼子女的概念繼父母,是指母之后夫或父之后妻。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產生的原因,一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結婚;二是由于父母離婚,父或母再行結婚。子女對父母的再婚配偶稱為繼父或繼母。丈夫或妻子對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稱為繼子女。繼父母子女關系是由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親關系。繼子女的繼承問題(一)繼子女的繼承權條件。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條件關鍵就是他們之間是否形成了扶養關系,只有在繼子女受到繼父母的扶養或扶助,經法律確認其形成了扶養關系時,繼子女才有繼承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繼子女與繼父母間的繼承關系確定的具體條件有以下幾個:1、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2、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扶養、教育;3、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4、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二)在現實生活中,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大致有如下幾種情況:1、前夫或前妻的子女與繼父或繼母長期生活在一起,形成了事實上的扶養關系,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生父母子女關系相同,互有繼承權。2、生父母再婚時,子女已長大成人,分居另過或者其生父母再婚后,繼子女并未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養教育成人。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沒有盡過什么贍養義務,沒有形成扶養關系,彼此之間也就不存在繼承權問題了。3、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但繼子女的生活費用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給一部分或全部;或者繼父母對繼子女盡了撫養、教育義務,而繼子女未對繼父母盡贍養義務。這種情況一般視為形成了扶養關系,但分配遺產時應根據情況適當減少其額。(三)繼子女繼承繼父母的遺產,不妨礙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雙方都有繼承權。繼子女的法律地位繼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根據《民法典》第1027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可見,形成撫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是完全等同于生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關系終止繼父母子女關系的終止及效力關于已形成撫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能否解除的問題,《民法典》未作明文規定。審判實踐中,再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于尚未成年的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系,原則上不能解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的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在通常情況下,受繼父母撫育成人并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應當承擔贍養繼父母的義務,雙方關系原則上不能自然終止。但是,如果雙力關系惡化,經當事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成年繼子女須承擔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繼父母的晚年生活費用。養子女的收養條件該法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養子女的法律地位“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該法還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關系終止“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以上就是小編為您總結的關于繼子女和養子女的相關知識,文中有詳細的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網站致力于打造優質的律師咨詢服務,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進行律師咨詢。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規定,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與原生子女居于同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條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一、繼子女是否有繼承權
繼子女是有 繼承權 的,無論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還是有撫養關系的養子女、繼子女,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地位,具有平等的繼承權。子女與父母之間的關系不因為父母之間婚姻關系的變化而受到影響,同樣,子女的繼承權也不因為父母沒有結婚,或者子女沒有與父或母一起生活,或者子女與父母雖有撫養關系但沒有血緣關系而被剝奪。所以他們均有平等的權利繼承父母的遺產。
二、繼子女戶口沒撫養關系有贍養義務嗎
繼子女戶口沒撫養關系沒有贍養義務,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就要承擔對繼父母的贍養義務。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產生以下權利義務關系:
1.繼父母有扶養教育繼子女的義務;
2.繼父母有管教保護未成年繼子女的權利義務;
3.繼子女有贍養扶助繼父母的義務;
4.繼父母繼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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