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產權是已過世的父親,怎么辦?
一、戶主已死亡的宅基地如何處理 視情況而定。 1、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子女戶口已經遷出的,不再享有本村宅基地。 2、子女戶口遷出的,農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體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子女依法繼承,不論子女戶口是否在本村內。在房屋存續期限內,房屋占有范圍內的宅基地可以繼續使用至房屋消滅時止。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有哪些 1、農戶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雙方應尊重歷史,相互謙讓,協商解決問題。 雙方協商成功,最好簽訂協議。雙方達成的協議,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 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 申請處理時,應以書面形式寫明:申請人、對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申請處理的事項、具體要求和理由,并附爭議地塊示意圖;有關證據及其來源,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地址。受理機關接到處理申請后,應在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在10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文書和有關證據;逾期不提交答辯文書的,不影響作出處理決定。受理機關決定不受理的,應當在決定后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如果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若符合受理條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可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4、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處理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上一級處理機關接到復議申請后,應在3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宅基地權屬爭議處理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宅基地現狀和破壞其房屋。 我們可以了解到按照規定對于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的,如果說子女戶口已經遷出的情況下就不再享有本村宅基地了,所以說要考慮清楚了,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農村宅基地是父親名字父親死后歸誰
法律主觀:
一、農村宅基地 由 誰繼承
1.宅基地是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修建房屋的集體建設用地的權利,在申請的時候不需要繳納土地費用,是國家對村民的一種特殊福利,是不可以繼承的。但是村民在宅基地上建的房屋屬于村民的財產兒女是可以繼承的。
2.如果說你父母的宅基地由于外在因素倒塌的,宅基地上已經沒有房屋而且你的戶口已經轉移城市的,你是沒有繼承權的,村集體會收回宅基地。但是你父母的宅基地上的房屋還在,還可以居住和使用的,你可以繼承上面的房屋。
3.如果兒女的戶口還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經批準后市可以繼承宅基地的。
4.如果兒女的戶口不屬于本村集體經濟組織,那就不符合申請條件,只能將房屋賣給本村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
5.如果兒女的戶口不屬于本村集體經濟組織,也不愿意賣的,房屋就不能進行翻建、擴建、改建,如果到人不能居住使用的時候,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收回。
6.如果兒女的戶口屬于城市戶口的,按照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處理。
二、農村宅基地繼承新政策
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土地使用權的一部分,歸當地的農村經濟組織(村委會)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同時,我國農村宅基地還有一定的福利性質,農民一般無償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享有長期占有、使用的權利。
法律規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戶申請使用,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應屬于村民戶內家庭成員共同共有,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獨占宅基地使用權。
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對宅基地使用權沒有份額的劃分。在以戶為單位的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權。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并不必然導致戶的消滅,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其個人財產。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這類房屋相關的村民可以長期進行使用,家庭中的成員都應擁有這類房屋的使用權和相關的繼承權。這類人員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遞交相關的證明材料,由相關的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屋管理部門進行辦理。
三、宅基地私下可以進行轉讓嗎
宅基地私下是無效的。
宅基地沒有經過變更登記而進行自行轉讓是無效的。所以,宅基地私下進行轉讓是無效的。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與轉讓,適用于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法律條約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進行轉讓。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法律條約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由于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其他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進行轉移的,必須要向該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動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的申請,再由原來的土地登記機關依法有序進行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登記。
農村村民在轉讓宅基地時要符合法律對其轉讓期間的嚴格限制條件,必須要依法到縣級以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序辦理相關的變更登記手續,否則宅基地轉讓是無效。
總而言之,個人是不可以買宅基地的,只有在上級的批準后通過轉讓的方式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
宅基地是農民在農村居住的重要保障,法律對宅基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繼承和轉讓有嚴格規定。
法律客觀:
《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父母過世農村宅基地子女怎么樣確權
父母過世農村宅基地子女的確權方法如下:
父母去世后,土地的所有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國家所有,而土地的使用權或者承包權可以由其子女繼承,但子女繼承土地的承包權等的條件為子女必須也是父母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土地確權是指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范圍內的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的內容。
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擁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一定社會形態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現。
遺產繼承,是指繼承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享有的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農村宅基地繼承如下:
1、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子女戶口已經遷出的,不再享有本村宅基地;
2、子女戶口遷出的,農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體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子女依法繼承,不論子女戶口是否在本村內。在房屋存續期限內,房屋占有范圍內的宅基地可以繼續使用至房屋消滅時止;
3、原是農村居民,子女參加工作已為城鎮人口,在農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權應當交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
綜上所述,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能繼承的,農民是以家庭形式進行的承包。父母的土地有在一起的土地承包戶繼續經營。
【法_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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