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給對方父母買的房離婚時不一定能拿回來,如果房產在離婚時還沒有辦理產權登記的,可以要回來;如果是簽訂了 房屋贈與合同 的,合同經過公證了的,不能要回來;如果是沒有簽贈與合同是能要回來的。根據202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第六百五十九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法律客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第二十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償還余款的,不屬于《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情形,該不動產應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綜合考慮出資來源、裝修情況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離婚協議中把房產贈送給孩子,未過戶可以撤銷,因為物權沒有變動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但是經過公證的贈與除外。當事人想要撤銷贈與的,如果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雙方應該繼續分割房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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