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齡不夠領了結婚證法律后果
年齡不夠結婚婚姻屬于無效婚姻,沒有法律效力。我國的法定結婚年齡為:男性年滿二十二周歲,女性年滿二十周歲。不到這個年齡結婚的婚姻是無效的,且無效婚姻自始無效。
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領取結婚證屬于婚姻無效,可以通常到一方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基層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婚姻無效。但是申請時雙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有效。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是領不到結婚證的,領不到結婚證,只能是同居關系,同居關系是不違反法律的,所以不會產生什么后果。只需要在到了法定年齡以后領取結婚證即可。
無效的婚姻,從一開始就無效,雙方不享有婚姻法規定的夫妻的權利,也不必履行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的義務。例如男女雙方均二十周歲,由于男方未達法定婚齡,雙方無法領取結婚證,其婚姻不受法律保護,而女方已經達到結婚年齡,此時女方有權與其他已經達到法定婚齡的男性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其經過登記的婚姻受法律保護,其所謂的原配無權提出異議。
以下幾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一)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系,而且這種婚姻關系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二)低于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歲,女性早于二十周歲。
(三)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四)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五)對于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倒不是說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后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不到法定年齡結婚怎么離婚
法律分析: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結婚不可以離婚,此時是屬于無效婚姻,不需要離婚。要確認未到法定婚齡是否是無效婚姻,要區分一定的情況是不能一概而論的。 如果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結婚時未達到法定婚齡,但在發生婚姻效力的爭議時,當事人雙方均已達到法定婚齡并已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則不應對現存的婚姻作無效的認定。但這并不是對當事人過去行為的肯定,而是由于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當事人年齡的增長,婚姻無效的原因已經不復存在,為了穩定婚姻關系,沒有必要再去確認其婚姻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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