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要離婚的話,是必須到我國的民政部門 辦理離婚手續 的,并且要對婚姻共同的 財產和債務 進行一個具體的計算,并且在雙方協定之后,需要簽訂一個 離婚協議書 ,這個協議書中,除了對夫妻 雙方共同財產 進行一個合理的分割之外,還需要對雙方共同的債務進行一個清償。第一就是離婚的夫婦對外共同承擔一定的債務,并且為了這個債務的分配而產生糾紛,那么在這個債務糾紛的法律文書生效之前,這對夫妻雙方已經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的這種情況下:其一是不管這對夫妻是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離婚,還是通過我國的法院進行 離婚訴訟程序 而產生的離婚生效的法律文書,其中對于夫妻雙方財產的處置問題,也就是夫妻雙方在婚姻內共同的財產分割的具體協議,對這對夫妻雙方都是有約束力的,因此在離婚后,這對夫妻也不能以離婚為理由而逃避對他們之前共同債務的一個清償責任。其二是,如果說我國的人民法院對離婚的這對夫妻雙方所判處的離婚協議里,已經明確的規定了這對夫妻財產的分割問題的話,那么我們的債權人是有權向這對就夫妻所應該承擔的共同債務去主張清償權利的,并且可以根據法院的判決書將離婚的雙方共同列為被告,讓他們共同承擔對外共同債務的清償。第二種情況就是對外 共同債務糾紛 法律文書如果已經生效之后,共同債務還沒有清償完,這對 夫妻雙方離婚 的這種情況。如果說這對夫妻雙方對他們共同的 債務和財產 都已經做好了相管的分配和處理,并且規定需要負擔這個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足夠的財產實力能夠去償還他自己的債務的話,那么就可以按照這對夫妻離婚的約定,由約定需要負擔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去單獨負責這筆債務的清償。夫妻債務在生活中還是一件比較容易的遇到事情,因為自己遭遇到變故,相應的債務問題就會出現,但是自己的解決方式一旦出現問題,夫妻關系債務不僅不會得到的償還,同時的夫妻關系的也會存在間隙,所以需要當事人進行有效的利用法律規定。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 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 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分析:夫妻離婚債權債務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處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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