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糾紛的處理
法律分析:離婚后對子女的撫養,父母的權利是平等的。父母離婚后,子女隨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對子女撫養形式的變化,并不影響父母對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不予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讓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義務,對不履行義務的,相對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撫養費和探視權能并案處理么
撫養費和探視權能并案處理。
變更撫養費和請求探視方式,可以一起起訴到法院,案由為撫養費糾紛、探視權糾紛。
具體如下:
1、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
2、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對方拒不協助行使探望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撫養費和探視權:
1、子女撫養費的支付與協助對方行使探望權均屬于法定之義務,并不存在相互制約的關系,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得設置障礙阻止另一方探望子女;
2、同時,給付撫養費這一義務的履行不附加任何條件,也不能被排除;
3、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能以對方不協助自己實現探望權而拒絕支付撫養費;
4、事實上,探望權是通過父母之間互相協助實現的,而撫養費是直接支付給子女的,兩者是截然分開的,不能將之混為一談。
離婚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如下:
1、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2、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3、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4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5、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6、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7、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8、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9、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10、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11、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綜上所述,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探望權糾紛應該怎么處理
您好!
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進行探望的權利。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為權利主體;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為義務主體。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離婚而解除。但由于離婚事實的存在,父母不能一起共同撫養子女,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只能由父母其中的一方直接撫養。離婚后對子女的撫養,父母的權利是平等的。父母離婚后,子女隨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對子女撫養形式的變化,并不影響父母對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不予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讓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義務,對不履行義務的,相對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對探望權的判決或裁定需要強制執行時,不能對子女的人身采取強制措施,也不能強制采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探望行為。探望權的行使可中止、恢復,在執行案件中應區分不同情形處理。在行使探望權方面,對子女不滿10周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規定的探望時間和方式執行,如子女已滿10周歲但不滿18周歲且智力發育正常的,執行人員應當征求該子女的意見。在執行探望權案件的過程中,應深入了解當事人的思想狀況,耐心細致做好當事人的法律宣傳工作,釋明法律規定,告知其依法應享有的權利及應承擔的義務。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這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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