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能反悔重新分割財產,但是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都應按照雙方的協議履行義務。但如果男女雙方在離婚后一年內就離婚協議的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重新分割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夫妻離婚的方式可以是協議離婚,也可以是訴訟離婚。所以,離婚的方式不同,對“離婚后可以重新分割財產嗎”的回答也是不同的。 (一)離婚后可以重新分割財產嗎?離婚后能不能重新分割財產?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未達成協議,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并分割財產,決定子女撫養等問題。訴訟離婚后,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財產一般情況下是不能要求重新分割的。但是,出現以下情況時,離婚后財產可以重新分割。 1.訴訟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涉及到離婚時漏掉的對方的財產,比如漏掉的對方的房產、公司股權、股票等等。 2.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離婚后,發現對方轉移、變賣、隱匿財產的行為,有新的證據的,可以請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 (二)離婚后可以重新分割財產嗎?離婚后能不能重新分割財產?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協議,簽訂離婚協議書并去民政部門申請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的離婚方式。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此,協議離婚后財產還可以重新分割的情況有: 1.協議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2.協議離婚后,一方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3.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4.登記離婚后,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夫妻之間在協議離婚以后,往往需要對財產進行分割,一般來說夫妻之間只要簽字了,就認可了對財產的一個分割的比例,但是有的夫妻它在財產分割以后會出現后悔的一種情況。
一、協議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反悔怎么辦
離婚財產協議的反悔法律后果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種,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經民政局離婚備案后,即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對雙方均有法律的拘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
就雙方雖已簽署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但并未至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備案手續,則該協議并不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可以反悔,不予履行。
如果已經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則該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在一年內進行反悔,則可以要求向人民法院對財產分割進行重新處理。但若法院查明,在訂立離婚協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則會對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予以相應的駁回。
二、離婚分割財產協議書怎么寫
夫妻財產約定
男方:xxx,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漢族,現住xxx,身份證號碼:xxx,系女方xx之夫。
女方:xxx,女,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漢族,現住xxx,身份證號碼:xxx,系男方XX之妻。
男女雙方系夫妻關系,于年月日在登記結婚?,F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約定如下:
第一條、房屋所有權歸屬。
第二條、汽車歸屬。
第三條、存款、股票、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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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債權債務。
第六條、生活支出。
第七條、受讓財產。
第八條、其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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