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收養子女可以繼承生父母遺產嗎
1、一般情況下,養子女只能繼承養父母的遺產,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根據《民法典》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從法律上講,從與養父母之間確立合法收養關系時起,父母子女間就不存在撫養和婚養的義務以及繼承權了。
2、被收養的子女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適當分得遺產。
波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二、 撫養權變更公證
變更孩子的撫養權有兩種形式,但是,無論采取那種方式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都需要法院的認可。
1、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準予,就是說父母之間可以私下協商變更子女撫養權,然后請求法院予以變更;
2、一方以起訴方式要求變更。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由一方起訴要求變更。無論采取那種方式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都需要法院的認可。
3、3、公證應該在戶口所在地(原籍)公證處進行,雙方必須同時到場。申請事實撫養公證的當事人須親自到公證機構辦理,須提供經公證的 授權委托書 ,委托另一方代為辦理公證。
變更撫養權是重大人身關系變更,出于謹慎考慮,可以到公證處辦理公證。然而,變更撫養權協議書還需要法院裁定認可,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從而得到法律保護。如果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三、撫養權的概念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擁有該權利的一方或雙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權決定是否與子女共同生活,該權利在子女成年時即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養子女可以 繼承 遺產。養子女與 收養 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但這種擬制的關系其法律后果卻等同于親生父母子女間的血親關系,所以養子女與親生子女享有一樣的權利。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 繼承人 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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