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承法 》第九條規定, 繼承權 男女平等。本案中,兒、女均有權 繼承 其父母的遺產,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第一順序 繼承人 是指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該順序排列不因性別之異區別對待。 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 贍養 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這里的“一般”是指有特殊困難、無生活來源、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多分和有能力不盡 扶養 、贍養義務的繼承人不分或少分的以外的繼承人,應當均等繼承。 對于出嫁的女兒,如果父母有 遺囑 ,指定了繼承人的,應該按照遺囑來進行遺產分割。如果沒有遺囑的,出嫁的女兒應當作為繼承人共同分割房子。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規定城市戶口可以繼承農村父母的房產。繼承權是法定的,與是否結婚、戶口在哪兒無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遺囑的繼承人可以是任何人以及組織。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父母的農村房屋繼承,父母生前如果有立遺囑的,房屋的分配就按遺囑來辦,如果沒有立遺囑的,則需要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分配繼承房屋,各個順序繼承人可以協商各自繼承的份額。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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