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如果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法律主觀:
二婚離婚的,財產分配可以根據以下方式處理:
1、雙方可以就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配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起訴至法院,由法院判決。
2、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另一方應給予補償。
3、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 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婚離婚財產分割是如何規定的
一、二婚離婚財產分割是如何規定的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給予補償原則 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此條規定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就是指在一方存在過錯的時候,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及對無過錯方對分財產。此項原則根據地區的實際操作不同,沒有明確的定論。主要還是看法官是否認可此項分割標準。 這些就是我們在這方面的知識。希望我的這篇文章能給你帶來幫助。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關于這些方面的內容,也可以到網上進行搜索查詢。
二婚夫妻財產如何分配
法律主觀:
1、婚前個人財產屬于 夫妻個人財產 , 離婚 時不分割; 2、 再婚 共同財產 ,也可以是 夫妻共同財產 ,通常有: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 工資 、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 的收益; (4)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 對再婚共同 財產分割 時,通常會依照男女平等的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及有利于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分割。 3、再婚夫妻對 夫妻財產 有做約定的,離婚可以根據協議分割財產。協商不成的,需要起訴到法院進行分割。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婚夫妻倆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二婚夫妻離婚財產由夫妻雙方協議分割;如果協議不成的,當事人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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