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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代為自書遺囑本人簽名是否有效(妻子代為自書遺囑本人簽名有效嗎)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5-29 23:58:47

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如何認定效力?

丈夫意外死亡,5年后,公公也因病去世,昔日婆媳因遺囑問題發生爭執,最后對簿公堂。近日,山西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

其實題目說的這種事,在我們生活中真的屢見不鮮,像我本人就親身遇到過3次因為遺囑的不確定問題鬧到法庭的,最后各自也都不來往了,所以說,這個遺囑真的是很重要的。

遺囑中最常見的就是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大家從名字就能看出是啥意思了吧?一個是自己寫的,另外一個可能自己不識字或者身體原因,找別人代寫的,但都有法律效力。

但問題來了,這個法律效力該如何認定呢?意思就是說怎么認定這個遺囑是有效的,其實我查詢了一下,以前的《繼承法》明確做了規定,只不過《民法典》出來后,這條法條就遷移到《民法典》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不過對于題主提的這個問題,我還特意在網上咨詢了一下律師,哈哈。

這位律師告訴我,關于遺囑效力的問題,案件最多的就是“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的效力問題。

這兩種遺囑都屬于書面遺囑,最重要的兩部分就是具體內容和簽名,通過這兩個部分就能很好區分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了,看到沒,還是律師專業啊,一下就說到點上了。

根據上面的法條,如果說具體內容是遺囑人親自寫的,簽名也是遺囑人簽的,而且也注明了年、月、日,那么這份遺囑就是有效的自書遺囑。

但具體內容如果不是遺囑人親自寫的,就算簽名是遺囑人親自簽的,這份遺囑也不屬于有效的自書遺囑,而屬于《民法典》規定的代書遺囑。而確定代書遺囑有效,就一定要具備一個前提,也就是:“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剛才我也提到了,這是法律規定的,沒有任何商量的余地。此外,構成有效代書遺囑的因素還有見證人其中的一人代寫,再由遺囑人、代寫人、見證人一起簽名,還有日期自然是需要的。這里可能有人會有疑問,如果遺囑人不會寫字怎么辦?可以按手印哦,哈哈,這個很好解決的。

我曾經就在網上看到過一個代書遺囑的案件,最后認定遺囑是無效的。具體內容不是遺囑人寫的,只能從代書遺囑角度考慮,但案件中提到因為沒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兩級人民法院都認為該遺囑不具合法性,也就是沒有效力,最后做出的裁決對持有遺囑的非常不利,自然損失很大,但是法院是按照法律認定的,沒有問題。

關于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效力認定問題我給大家總結一下:

自書遺囑有效認定條件:立遺囑的人親自書寫內容+立遺囑的人親自簽名+立遺囑的人注明年月日,卻一不可。

代書遺囑有效認定條件:見證人2個以上在場+代書人為見證人之一+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共同簽名+注明年月日,卻一不可。

其實我還發現了個問題,就是見證人的問題,不過我找到了相關的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薄?/p>

這點還是很好理解的,見證人首先肯定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見證能力肯定也要有,至于這個能力的有無那就要根據具體事實情況判斷了。比如,文盲以及對遺囑所使用的語言掌握不充分的人,因身體缺陷而不具有知曉遺囑內容的能力的人,這些人員對遺囑的具體內容的識別與理解上存在一定的欠缺。

下面來點知識擴展,各類遺囑形式構成要件👇:

個人認為,立遺囑最好是自書遺囑,其他方式的遺囑都有弊端,為了減少身后紛爭,代書遺囑能不用就不要用,要用代書遺囑的方式,也要嚴格遵循《民法典》規定,可以在立遺囑的時候用錄像把全過程錄一下,事后核查也方便,大家對此有什么看法?

自書遺囑的法律效力是哪些

法律主觀:

自書遺囑的法律效力是:
其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立遺囑時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遺囑當中所涉及到的財產是個人合法財產。
法律上規定,如果遺書中涉及其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時間,又無相反證據的,可以作為自書遺囑對待,承認其法律效力。
根據202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的遺囑本人簽字有效嗎

打印的遺囑由立遺囑的人簽字具有法律效力
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個人合法財產,法律規定遺囑方式,是為了體現公民的真實意思表示。立遺囑人將自己擬制的遺囑委托他人打印,遺囑從形式上雖不是當事人親自書寫,但訂立遺囑及遺囑的內容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上有他的親筆簽名,應認定遺囑有效。
我國法律在民法典之前沒有規定打印遺囑,因此對打印遺囑是否有效存在爭議。伴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打印遺囑日漸增多,民法典主動回應該問題,新增打印遺囑為有效的遺囑形式。打印遺囑是指用電腦書寫、用打印機打印的遺囑。打印遺囑要求嚴格,必須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形成過程,而且遺囑人和見證人必須要在每一頁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見證人不得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三類人員之一。
打印遺囑是否有效是繼承糾紛案件中常常出現的爭議焦點。在訂立打印遺囑時需要注意以下情況:相較于自書遺囑,打印遺囑上僅有簽名和日期需要親自書寫,故為了防止偽造,法律對打印遺囑的形式要件規定得更加嚴格。在見證人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情況下,見證人要見證遺囑“打字”和“打印”的全過程,遺囑人和見證人必須要在每一頁都簽名并注明年、月、日。要注意,只寫某年某月,不寫明具體日期,也是無效的。此外,如果有時間不同的數份遺囑,包括公證遺囑在內,最終是以時間最后的一份有效遺囑為準。
遺囑的格式
1、本人身份的說明
身份證號碼、住所、近親屬情況。
2、本人委托的遺囑執行人的說明
身份證,授權委托書,住所、指定遺囑執行人與本人的關系,如有任何利害關系應注明不影響其執行人效力,指定后備執行人,確認的簽名包括各種簽名字體的示范。
3、本人遺囑法律效力的說明
法律依據,身體狀況、精神狀況、行為能力,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所處分的財產為個人所有,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愿, 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為。
4、本人財產的說明
基準日,項目-房產、存款、股票、汽車、現金、、投資、所內、債權等,相關合同、產權證及憑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5、本人保險的說明
收益人基本情況,監護人,遺囑執行人、相關合同單證理賠方法。
6、本人相關事務的執行
債權債務、財產分配、個人用品:汽車、電腦、書籍、信函、照片、給相關人員的信函呈送。
7、以前訂立遺囑的情況,數份遺囑,而內容有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有效的聲明
8、簽名及日期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如何認定效力

自書遺囑必須由被遺囑人在完全行為能力的情況下親筆書寫;遺囑必須有日期和簽名;遺囑內容必須表明被遺囑人的繼承意愿。代書遺囑除了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同時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代書人必須是被遺囑人指定的,且必須在被遺囑人在場的情況下代為書寫;代書人必須在遺囑下方注明“代書”字樣;被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同時代書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并注明代書的日期和地點。
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在選擇見證人的時候,最好選擇不會引起爭議的人。比如,可以選擇社區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的領導、律師、法律工作者等等。如果代書遺囑符合以上規定,就可以被認定為有效的遺囑。
另外,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在認定效力時,還要考慮被遺囑人是否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和明智的心智狀態,是否存在遺囑的逼迫、欺騙等情況。因此,在起草和認定遺囑的過程中,建議尋求專業律師或公證處的幫助,以確保遺囑的效力和合法性。
  自書遺囑的要求
自書遺囑屬于遺囑中的特殊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备鶕@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并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注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自書遺囑并不需要見證人。但是,打印出遺囑,然后只是簽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如果有數份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如果有數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日期為最后日期的那份遺囑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應該有個人的筆跡為證。
  自書遺囑的特征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并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6、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系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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