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于離婚財產如何分割,離婚時保險財產如何進行分割,并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離婚財產分割是怎樣的呢?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離婚財產分割是怎樣的?婚姻法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3、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離婚后財產分割——保險財產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為另一方投保的,保單的現金價值與分紅屬于雙方共有財產,離婚時,投保人有權要求與被保險人分享保單現金價值。但婚前某一方單獨購買的保險產品,婚后若持續繳費,離婚后該保險產品屬于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而對于“愛情保險”,夫妻離異后保單可以根據雙方的意愿拆分成兩份,拆分后雙方的權益不會受損。 目前在擁有良好保險意識、注重用保險進行資產配置的家庭,保費占比可能達到家庭總收入的5%-10%,對應的保額可能配置在5年以上的家庭收入總和。
離婚后財產分割是怎樣的?在婚姻發生變故時應妥善處置保險資產,尚在繳費期的保單更不要盲目中斷。尤其是婚前給孩子購買的保險,離婚后需要續交保費的,法律沒有硬性規定由誰來履行繳費義務,夫妻雙方可協商確定誰來支付以及補償辦法。
退保后各自投保費用增長10%-20% 婚后購買的保險,夫妻雙方往往互為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
那么婚姻關系解除后,所購保險是否也會隨保險利益的喪失而失效呢?其實不然,根據我國的保險法規定,只要是投保時被保險人和投保人處于婚姻狀態,即存在保險利益,可以投保,婚姻關系的解除并不會影響這份保單繼續有效。也就是說,即便不對保單做任何變更,離婚對婚前所購買的保險效力是沒有影響的。
夫妻離婚后財產按照協議分。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可以按照雙方約定并達成一致意見來處理,但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父母離婚后子女不能分割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是夫妻雙方的財產,父母離婚的財產分割由父母之間協商處理或者通過訴訟解決。但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將財產分割給子女。雙方協商一致處分自己的財產,將財產贈與孩子,屬于贈與行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持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持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若雙方的房產糾紛是通過起訴處理的,則當事人僅需要提供生效裁判文書、本人身份證件、原房產證即可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如下: 1.對于夫妻共同的財產,一般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可以有所差別。 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共同財產的歸屬,有協議的按照協議進行分割處理,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可以根據出資人、出資份額、是否涉及贈與、孩子歸屬判定、雙方在婚姻存續過程中有無過錯等因素進行分割處理。 2.對于個人所有的財產、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不予分割。 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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