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好處:
1.減輕未成年子女將來生活的負擔,為其生活添置必要財產。
2.萬一將來開征遺產稅,可規避稅收。
3.可有效逃避債務。
壞處:
1、增加買房時的經濟負擔。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必須是基于子女利益。如果明顯不利于子女財產利益,這樣的行為將違法。例如,貸款買房,父母與子女共有。但用子女名下的房產份額與銀行簽訂借款抵押擔保合同,此行為對子女財產的處分顯然不利于子女財產利益,不知不覺中觸犯了法律。也就是說,將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將不能抵押貸款,必須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2、加劇父母離婚時的糾紛。
如果房產被登記到未成年子女名下,那么離婚時誰取得孩子的撫養權,誰就可以實際占有并使用該房產。這將導致夫妻在離婚時為了房屋而不是真正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去爭奪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四十三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的利與弊
將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有哪些好處?
1.節省贈與、繼承等重新過戶的手續和費用房產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可以省去未來贈與、繼承等重新過戶至子女名下各種手續和需要負擔的費用。
2.規避家庭破產風險。
若父母日后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子女名下的房產不會受到影響,能給孩子提供一定的經濟保障,也能為整個家庭留一條后路。
3.作為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
房產可以作為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若未來子女婚姻感情破裂,其配偶無權分割。
將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又有哪些風險?
1.父母不能隨意處置房產。
子女未成年的,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在維護被監護人利益的情況可以處置,但必須提供監護人簽名保證其具有監護人資格和出售房產是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證書,保證書須經公證處公證。子女已成年的,需要經過其同意才可以處置房產。
2.父母離婚時不能主張分割房產。
根據我國不動產登記效力原則,如果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那么法律推定房產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而非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父母離婚時,原則上不能主張分割該房產。
3.子女隨意處置房產導致財產流失。
子女在未與父母協商的情況下擅自出售或抵押房產,或者因負債導致財產流失。
4.提高了子女獨立買房的成本。
子女在成年后想獨立買房,新房將會被視為二套房而無法享受首套房屋的優惠政策。
5.房產可能被子女配偶繼承。
如果子女在婚后不幸去世,則其配偶、子女、父母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均可以繼承其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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